信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許可條規定註釋-件及監督辦法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5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公益信託之許可條件及監督方法等應如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知之最詳,爰於本條明定,由其訂定辦法,俾斯遵循。

 

信託法第85條提供了關於公益信託許可與監督辦法的規範,明確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的職權。這一條款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公益信託的設立與運作能夠符合特定的標準和要求,並由專業的監管機構進行有效監督。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許可與監督辦法的制定:

第85條規定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這意味著對於如何申請成立公益信託、信託如何運作、以及如何監督這些信託的運作,都由相關主管機關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來設定具體的規則和標準。

 

主管機關的角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一過程中扮演核心角色,其職責不僅限於信託的許可申請審核,更涵蓋對公益信託的持續監督和評估。這種設定是基於主管機關對相關領域有深入的了解和管理經驗。

 

法規的適應性和彈性:

通過允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辦法,法律允許更多的適應性和彈性,使得監管措施可以隨著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調整。這是尤其重要的,因為公益信託的性質和需求可能會因時地而異。

 

透明度和公信力:

確保公益信託的許可和監督過程透明、公開,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公益信託操作的信任。透過明確的法規和指南,可以有效預防和解決可能的問題,保護受益人和公眾利益。

 

第85條的存在強調了在公益信託管理中對專業性和專責性的需求,同時也體現了對公益信託這一特殊信託形式的嚴格監管態度,旨在確保其正確並有效地服務於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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