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時無國籍,登記時回復可繼承土地嗎?
問題摘要:
綜合來看,國籍雖不影響繼承權的取得,但於不動產登記時是否為我國國民,仍攸關土地法限制之適用與否,因此在處理實務繼承案件時,應同時審慎檢視繼承時與登記時繼承人之國籍狀態,以確保權利登記合法有效。
律師回答:
一、繼承與國籍原則並無關聯
繼承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即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得承受被繼承人一切非專屬於其個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民法第1174條關於限定繼承之情形),並不因其他條件而影響繼承權的成立。
繼承人是否具有繼承權,原則上與其國籍並無直接關聯,特別是依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明文指出,子女縱使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與其本生父母之自然血親關係並不因此中斷,仍具有繼承權,惟於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應同時注意土地法第17條與第18條所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之限制規範。
就此而言,即可知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之見解,並無否定喪失國籍之子女對父母遺產之繼承權。
二、土地法規定
法務部於85年4月17日以法85律決08976號函示亦曾明確表示,繼承並無時效限制,倘繼承人於辦理登記時已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則不應再受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不得取得特定土地之限制,應得據以登記繼承不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惟土地法第17條已於90年11月2日修正,修正後明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及邊境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惟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否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程序則準用土地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此外,該條第3項更進一步規定,該項限制亦適用於修法前即已因繼承取得土地但尚未辦理登記者,亦即使繼承發生在土地法修正前,若尚未辦妥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條文處理。
因此,若讀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喪失國籍之狀態,雖可承認其繼承權已發生,但於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即應以其當時之國籍狀態判斷是否適用土地法之限制。倘讀者已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則無須適用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外國人不得取得之限制,得自由辦理繼承登記。然若當時仍屬外國人身份,雖可繼承土地但應於繼承登記後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否則將由地政機關依程序強制處分。
綜合來看,國籍雖不影響繼承權的取得,但於不動產登記時是否為我國國民,仍攸關土地法限制之適用與否,因此在處理實務繼承案件時,應同時審慎檢視繼承時與登記時繼承人之國籍狀態,以確保權利登記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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