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繼承人要如何繳納遺產稅?
問題摘要:
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之制度,不僅符合法律授權與執行效率,也體現納稅公平與繼承人間權利義務之平衡,特別是在遺產尚未分割、現金籌措困難時,能發揮實質救濟功能。惟繼承人於提出申請時,仍應審慎評估自身應繳稅額、存款金額與其他繼承人意見,並妥善保存申請文件、存款明細與稅務資料,以利後續核發繳清證明書與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倘若家族成員間對存款動用或稅務分攤意見不一,亦可透過律師或專業會計人員協助,進行法律說明與協調,以保障各方權益並促進遺產清算順利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針對其所遺留財產課徵之稅捐,繼承人須在完成遺產稅申報與繳納後,始得辦理遺產產權移轉與分割,而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抑制財富過度集中、實現稅負公平與社會財富合理分配。現行法令對於遺產稅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為主,但對於實務上繼承人無法立即籌措大筆現金的困境,法律亦提供若干替代繳稅方式,例如申請分期、以繼承財產抵繳,以遺產中被繼承人之存款直接用於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於106年12月6日發布令釋,明定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金融機構存款用於繳納遺產稅時,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之「多數決」機制辦理,即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者,即可提出申請。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納稅義務之執行效率與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平衡。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繼承人在辦理產權過戶或領取遺贈之前,必須先行繳清遺產稅。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屬於連帶責任,即便僅部分繼承人辦理繳納,亦產生全體繼承人稅捐清償效果。因此,若部分繼承人主張以遺產中現金存款繳稅,只要符合上述多數決條件,即可避免因少數繼承人反對而使繳稅程序停滯不前,進而導致遺產分割延宕甚至產生罰鍰與強制執行問題。
例如,若某遺產案中應納遺產稅額為300萬元,而被繼承人遺留銀行存款共計500萬元,若繼承人共5人,其中3人同意提出申請,且其應繼分合計超過50%,即符合法定多數決條件,稽徵機關即可依其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辦理將存款移轉至國庫作為遺產稅款之用途。這項制度設計,兼顧納稅效率與繼承程序順利推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清應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若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則發給「免稅證明書」。惟若因特殊原因,需於尚未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則須提出具體之納稅保證,並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條文亦進一步規定,當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若僅部分繼承人已依其應繼分比例繳納部分稅款,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仍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但於未全部清繳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亦不得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此等規範,目的在於防止繼承人間因部分清繳遺產稅後即逕自處分不動產,進而侵害其他尚未履行納稅義務繼承人之權益。
另一方面,從財政執行面考量,若繼承人未能如期繳清稅款,主管稽徵機關依法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屆時不僅遺產中之銀行存款將面臨扣押,繼承人亦須額外負擔滯納金與利息,形成經濟負擔與法律風險,因此應在法定期限內儘速辦理繳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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