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給直系親屬,是否需課贈與稅?
問題摘要:
農地贈與子女之免稅並非自動適用,須符合農業用地屬性、實際農業使用及五年內不得違規處分等要件,並完成相應行政程序與資料準備。此外,購買農地若未妥善登記順序,也會導致課稅結果全然不同。唯有透過事前詳盡規劃並合法申報,始能真正落實農地贈與免稅政策的立法意旨,並確保稅務風險降至最低。建議民眾於進行農地贈與前,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意見,以維權益並合法節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農地贈與子女在法律上雖然有免稅優惠規定,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直接享有,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明定的要件並配合具體行政程序,才能合法且有效地適用免稅制度。
1. 贈與稅相關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見,贈與農地給繼承順位內的親屬,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與祖父母等人,原則上可不計入贈與總額,達到免課贈與稅的目的,但須同時符合土地性質及使用條件。
2. 規劃與實際操作中的問題
首先,該筆土地必須依法屬於農業用地,並實際作農業使用。此部分需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申報贈與稅免稅依據。
其次,在程序面上,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贈與稅申報,並主張該筆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依法辦理免稅登錄。
然而,免稅資格並非一經核定即永久有效。受贈人自受贈日起,該筆農地需列管五年,在此期間不得轉作非農業使用,亦不得移轉、出售或設定負擔。如有違反,將依法追繳原先所免徵之贈與稅,並可能加計滯納金及利息。換言之,即使初期申報成功獲得免稅優惠,一旦五年內用途或權屬變更,將全盤失效,並有補稅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若農地非屬贈與人原有,而是以自己資金購得再登記在子女名下,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稱「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須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種情況無法援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規定,因為該土地並非先屬贈與人所有而後贈與,而是直接以購買名義登記至子女名下,構成稅法上另一類型的贈與行為。
3. 建議
因此,實務上建議若確有購買農地之必要,應先由父母親自行購買並登記於名下,再以農地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方能依第20條規定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須依規定辦理農業使用證明並遵守五年列管要求。倘若不慎於規劃階段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即使該筆土地為農業用地並實際作農業使用,仍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將喪失合法節稅機會。
因此,在辦理農地贈與時,應詳加規劃,包括受贈人之農耕能力與意願、土地後續管理與利用,以及五年內是否有移轉或轉作計畫等因素均須通盤考量。
綜上所述,農地贈與子女之免稅並非自動適用,須符合農業用地屬性、實際農業使用及五年內不得違規處分等要件,並完成相應行政程序與資料準備。此外,購買農地若未妥善登記順序,也會導致課稅結果全然不同。唯有透過事前詳盡規劃並合法申報,始能真正落實農地贈與免稅政策的立法意旨,並確保稅務風險降至最低。建議民眾於進行農地贈與前,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意見,以維權益並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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