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清稅款後才能辦理後續繼承事宜?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繳清遺產稅款,始得辦理遺產之移轉、分割或登記等程序。倘若因財力問題無法一次繳清,亦可申請依應繼分比例繳納。若取得同意移轉證明、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則可於繳清前先行辦理移轉登記。此外,如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涉及不動產時,亦需先由稅捐機關核定稅額後再行執行。整體而言,繳納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遺產物權之前的重要法定程序,亦是國家財政制度穩定運作的關鍵保障。


 

律師回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在遺產稅尚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的分割、遺贈的交付,或是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稅收的完整與先收性,亦即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履行稅務繳納義務,始得享有遺產的處分權。

 

因此,若有繼承人希望辦理繼承登記,或將遺贈交付給受遺贈人,依法均須以稅款繳清為前提。然而,法條亦設有例外情形,倘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事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獲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取得「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則可在未繳清稅款的情況下辦理相關登記,屬於法律所允許之例外。

 

實務上,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辦理繼承登記時,必須先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稅額後,會發給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此稅務繳納完畢後,繼承人始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納證明」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若逾期未繳納,將產生滯納金及利息,並影響後續遺產移轉程序之進行。

 

此外,倘若繼承人有數人,且因財務困難或分配問題無法由單一人一次繳納全部遺產稅款,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人繳納義務,允許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開立繳款書,由各繼承人就其應繳部分獨立繳納,繳納完成後,繼承人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項機制確保各繼承人能各自處理其應繳稅款,同時也保障其他繼承人權益不因個別繳納能力不同而受延誤。

 

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如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而該不動產為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擔保,或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即已被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有義務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請其依法定程序儘速核定應繳納之遺產稅額,並將結果移送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此規定乃確保國家稅收不因民事執行程序而喪失優先權,保障公法債權之實現。

 

綜上所述,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繳清遺產稅款,始得辦理遺產之移轉、分割或登記等程序。倘若因財力問題無法一次繳清,亦可申請依應繼分比例繳納。若取得同意移轉證明、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則可於繳清前先行辦理移轉登記。此外,如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涉及不動產時,亦需先由稅捐機關核定稅額後再行執行。整體而言,繳納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遺產物權之前的重要法定程序,亦是國家財政制度穩定運作的關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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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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