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問題摘要:
倘若遇有財產狀況複雜難以清查,亦可依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最長可延至九個月內辦理完畢。正確認識遺產稅申報機關,遵守法定程序與期限,是每位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保障自身權利與避免後續法律風險的重要前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死亡之後,政府對其遺留下來的財產所課徵的稅金,繼承人若想要依法繼承遺產,必須要先完成遺產稅的申報並完成繳納程序後,方能依法辦理財產的繼承與移轉。因此,遺產稅的申報是繼承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背後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並藉由累進稅率的設計機制,達到國家所追求的公平課稅與合理財富重分配之功能。
至於遺產稅應該向哪個機關申報,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明文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則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的申報手續。主管稽徵機關通常即為國稅局所屬的各區分局或稽徵所。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過世時戶籍登記在臺北市中山區,則應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山稽徵所辦理申報。在申報前,應準備好包括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關係證明、財產清冊、金融資產清單、不動產資料等相關文件,並依稅法進行完整申報。
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其在我國境內仍有遺留財產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這種情形的遺產稅申報就不再是以戶籍所在地為準,而是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也就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這是因為境外國民或外籍人士在台灣並無設立戶籍,為統一行政處理便利,因此將管轄權統一集中於中央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受理。
另需注意的是,倘若繼承案件中無明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導致納稅義務人無從確定,或原本應於六個月內辦理申報卻因特殊情況而無法如期完成者,稽徵機關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待法院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後,該管理人即成為納稅義務人,其後續的申報期限則由法院裁定日重新起算,改為自該日開始計算六個月,而非繼承人一般所適用的死亡日起算。
因此,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第一步驟便是明確辨別被繼承人的身份與居住情形,確認其死亡當時的戶籍地址,或其是否屬境外國民,再依據不同情況向所轄國稅局正確申報。
正確地選擇申報地點,不僅能避免日後被認定為未依法申報、產生罰鍰,亦能確保繼承程序中如不動產過戶、金融帳戶變更、財產分割等事宜可依法進行,進一步保障各繼承人的財產權利與法律地位。
最後提醒,雖然稽徵機關依法在接獲死亡報告後通常會主動發出申報通知書,但即使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仍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免除申報義務。因此,繼承人應主動查明責任,於法定期間內備妥文件進行申報,以免因誤時而被加徵滯納金或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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