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呢?
問題摘要:
遺產稅扣除額制度設計既考量家庭結構、親屬扶養義務,也納入身心障礙照顧、農業政策、遺產重複課稅防範、與實際債務負擔等層面,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前,宜全面盤點可主張之扣除項目並妥善準備佐證資料,或諮詢專業律師與會計師協助試算與規劃,以減輕遺產稅賦負擔,確保資產傳承能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順利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政府針對一個人死亡後所留下的財產向繼承人課徵的稅負,繼承人若想順利取得遺產,必須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而在這個過程中,「扣除額」的適用與計算方式,對於最終應繳稅額有極為關鍵的影響。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與相關法令規定,遺產總額經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才會得出實際應稅的遺產淨額,因此清楚理解與正確運用扣除項目,是稅務規劃中不可忽視的環節。
遺產稅的計算過程中,除可從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之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與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尚可依一定標準扣除特定項目,進一步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讓繼承人能在依法繳納稅款的前提下,合理保留一部分遺產這些可扣除的項目,通稱為「扣除額」,其涵蓋家庭成員關係、生活與醫療需要、債務與稅捐、農業政策支持、以及部分時效性與繼承程序成本支出等面向,制度設計上兼顧公平與合理。
親屬扣除
首先,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則得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53萬元,此為專屬配偶的特別扣除額,目的在保障配偶老年或喪偶後基本生計。其次,對於繼承人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再扣除56萬元,若該卑親屬未成年,還可就距離成年剩餘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以協助保障未成年繼承人未來教育與生活需求。至於被繼承人尚有在世父母者,每位父母亦可自遺產中扣除138萬元,反映對於高齡父母依賴照顧需求的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若上述配偶、直系卑親屬或父母等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者,每人還可再加扣693萬元,此為重大疾病及身心障礙者設計的加乘保護,屬於特殊身分扣除額。被繼承人如有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可再扣除56萬元,若其中有未成年人者,與直系卑親屬同樣可依年齡差額加扣56萬元,提供對非直系但實際依賴之親屬基本保障。
若被繼承人有遺留下配偶,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此為配偶專屬扣除額,反映對婚姻共同財產的照顧與生計保障。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且若該直系卑親屬尚未成年,可依年齡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再加扣,協助未成年人日後成長與教育開支。此外,若被繼承人尚有父母健在,每人可再扣除,顯見法律對於扶養責任未竟前的家庭保護。
上述三類親屬,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重度以上障礙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每人還可再加扣,此特殊扣除旨在協助重病與障礙者安身立命,也具有高度政策支持意涵。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生前實際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亦可就每人自遺產總額中扣,倘若其中尚有未成年人,則同樣可依年齡距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這部分設計亦強調遺產稅制度對家庭實際扶養關係的認定與尊重。
另依該條規定,拋棄繼承者亦不得主張與其原有身份對應的親屬類別扣除項目,例如若長子拋棄繼承,其所對應的扣除額不得由其他次親等繼承人遞補主張,而是以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值得提醒的是,若被繼承人係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或為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則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的親屬類別扣除額;至於第8款至第11款的扣除項目,亦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而對於拋棄繼承之人,其所對應的親屬扣除額亦不適用。
從近年財政部公告之遺產稅免稅與扣除額調整來看,隨物價指數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關金額也有隨之提高。
例如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者,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列入遺產總額部分金額為100萬元、職業工具為56萬元,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6萬元,父母扣除額為138萬元,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加扣693萬元,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扣除56萬元,喪葬費定額扣除138萬元,均較先前年度有顯著調整,顯示制度在維持遺產課稅公平性的同時,也努力兼顧弱勢保障與繼承人生活需求。
農地及地上農作物
若遺產中包含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地上農作物,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繼續農業使用,則可全額扣除該部分價值,惟該農地自承受日起五年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若因停止農業使用而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用途者,將被追繳應納稅額。這項規定體現遺產稅制度與國家農地政策之連動性,旨在避免農地繼承後遭任意轉用。
死亡前6年至9年內所繼承的財產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6年至9年內所繼承的財產,已依法繳納過遺產稅者,則可依時間長短,按比例遞減扣除,避免重複課稅。另有時間性扣除規定,若該筆遺產來源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已經繳納過遺產稅的遺產財產,可依年限遞減方式分別扣除80%、60%、40%、20%,防止同一財產在短時間內重複課稅。
稅捐、罰鍰或罰金及積欠的合法債務
再者,若被繼承人於生前尚有依法應納之稅捐、罰鍰或罰金尚未繳清,亦可列為扣除項目;另外,其生前所積欠的合法債務,只要能提供確實證明者,如借據、契約、法院裁定或金融機構往來資料,也可納入扣除額中,大幅減輕實際稅負。就被繼承人的喪葬費而言,目前定額扣除標準為138萬元(早期為100萬元),不需實際提出發票或證明資料,即可列入扣除。
遺囑執行
若遺產繼承涉及遺囑執行或須由特定人士處理遺產分配與爭議管理,其所支出的直接必要費用亦可列入扣除,前提是必須提出合理的支出說明與憑據。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此外,如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其配偶得主張該項權利對應之金額作為扣除額之一,實務上亦經常於繼承與財產分配協議中並行處理。
因此,民眾在進行遺產規劃或辦理遺產申報時,除應解免稅額的適用,也應熟悉各項扣除額項目與要件,妥善蒐集證明資料與文件,必要時諮詢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並有效運用合法節稅空間,使繼承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且達到資產傳承與家庭照顧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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