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免稅額」是什麼?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免稅額是一項兼具制度公平與社會體恤功能的設計,其存在可減輕繼承人因突如其來之財產轉移所承受的稅務壓力,並透過明確的扣除金額制度,為繼承流程建立可預期與透明的財稅制度。繼承人及家屬在面對親人離世後,應儘早解遺產稅相關規範並主動完成申報程序,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協助,確保權益與法定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因誤解制度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與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將其留下的財產移轉給繼承人時,由政府針對該財產所課徵的一種財產稅。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抑制財富過度集中,避免社會資源代代壟斷,透過稅收制度達到財富再分配的功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繼承程序中,繼承人欲取得遺產,必須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並完成繳納,否則不得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為兼顧民眾實際生活負擔與遺產稅制度的合理性,法律特別設有「免稅額」,讓部分遺產得以免除課稅。所謂的遺產稅「免稅額」,即指在計算遺產稅時,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一定金額,其性質屬於稅捐上的基本減免機制,能在實務上有效降低應納稅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自其遺產總額中可以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若被繼承人係軍警公教人員並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則免稅額提高為2,400萬元。上述條文雖以1,200萬元為基準,但因物價指數與社會經濟變遷,財政部會不定期公告調整免稅額標準,例如依據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遺產稅免稅額已由1,200萬元調升至1,333萬元,顯示政府有考量實際經濟情況給予合理寬免的機制。

 

至於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亦可享有同等額度的基本免稅優惠。

 

在實務上,免稅額的適用有明確的順序與計算公式,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計算「遺產總額」,再扣除第16條規定的非課稅財產(例如死亡時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第17條各項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喪葬費用扣除額、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扣除額、醫療費用等),再減除第18條所規定的免稅額,得出「課稅遺產淨額」,最後依照遺產淨額適用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以為只要遺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就不需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事實上,只要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不論金額多寡、是否達到課稅標準,繼承人即具有遺產稅申報義務,否則恐將面臨漏報、補稅與罰鍰處分。

 

此外,免稅額屬「每一被繼承人一次性適用」,非依繼承人數拆分適用。例如父親過世遺有財產5,000萬元,依法享有1,333萬元免稅額,但該免稅額為整體遺產扣減,不會依照子女人數分攤計算,亦即免稅額不因繼承人多寡而改變其金額。

 

若計算後課稅遺產淨額仍為負數或零,即表示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扣除所有可減項目後無課稅所得,自然無需繳納遺產稅。除免稅額的適用外,民眾在規劃財產移轉時,亦可透過事先規劃保險給付、信託安排或財產分配結構,使遺產落於合理稅負範圍內。

 

例如透過設計指定受益人為子女的人壽保險,即可排除該筆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範圍,合法減輕稅負壓力。若預期死亡後將有超過課稅門檻之高額遺產,也可透過預立遺囑及生前贈與,分散財產密度,降低未來總遺產額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而依照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免稅額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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