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何時申報?
問題摘要:
繼承人及家屬,處理被繼承人事務時,應第一時間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並配合稽徵機關啟動遺產稅申報程序,避免因疏忽導致稅務風險。若有爭議或不清楚申報義務人身份者,宜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以確保權益與合法性。遺產稅申報期限不僅關係課稅時效,更牽動日後財產移轉程序與法律責任,務必審慎因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我國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目的是透過課稅制度調節財富的世代傳承,促進資源公平分配。法律規定在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與財產移轉之前,須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取得稅捐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方可辦理繼承登記。而申報的時點及期限,攸關稅務責任與後續繼承作業是否能順利進行,若未依限完成申報,將面臨罰鍰甚至補稅等法律後果,實務上不可輕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與第28條規定,遺產稅的申報義務人原則上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稽徵機關在接獲死亡事實或死亡通報後,應於一個月內寄發申報通知書,並附上遺產稅申報書表,要求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稽徵機關未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繼承人仍不得以此作為免除申報義務的理由,亦即「通知屬輔助性質」,並不構成申報義務的先決條件。
若因特殊情形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於原限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延長,最長可延至三個月,亦即從死亡日起最多九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若申請延長之理由為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例如遇重大天災、戰爭、通訊中斷、繼承人因重大事故無法處理遺產事務等,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核准更長延展期限。實務上,是否核准延長及其核准期間長短,仍以稽徵機關自由裁量為準。至於在無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之情形,則需依法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負責辦理遺產申報與清償債務等事宜。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如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未有人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稽徵機關得逕向法院申請指定。
此時,原本應自死亡日起算之六個月申報期限,將改為自法院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當日起重新起算六個月。也就是說,若係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其起算點與一般繼承案件不同,必須特別留意起算基準日的變動。
稽徵機關於收到納稅義務人提出的申報資料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於兩個月內完成遺產財產的調查與估價,並核定應納稅額,將結果通知申報人辦理繳納。若因案件情況複雜,例如財產跨區、跨國、估價困難或法律關係待釐清,亦得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延長調查核課期間。
繳稅的時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為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應繳清稅款,屆期未繳者將面臨滯納金與強制執行。
若遺產稅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者,得申請分期繳納或以財產抵稅,然仍需於原訂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此外,部分情形如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分割贈與財產或涉及海外資產未能及時查證,可能延誤申報時效,建議繼承人應及早進行資產清查與規劃,確保財產完整呈報並依法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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