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未繳清,繼承人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談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面對遺產繼承案件時,務必要將遺產稅的籌措與繳納作為優先處理事項,透過及早準備、合法申報、必要時申請延緩措施,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經濟負擔,確保自身繼承權益的順利實現。遺產稅未繳清不僅影響財產移轉,更可能對繼承人財產造成強制執行的法律風險,納稅義務人應優先規劃充足稅源並解各項繳納替代方案。保險預留稅源、動用遺產存款經同意繳稅、實物抵繳與適時申請延期或分期,都是值得參考的籌資方法。而根本之道,仍在於被繼承人於生前即有傳承規劃意識,適當安排財產配置與稅務架構,使遺產得以順利傳承、減輕家屬負擔。預留稅源與合理規劃財產繼承之重要性,在於確保遺志能真正落實,也讓繼承人得以依法且有尊嚴地完成傳承過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政府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之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依法必須在辦理繼承或遺產移轉之前完成申報與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未繳清遺產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財產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若未依法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就貿然分配或過戶遺產,將面臨刑事處罰與強制執行。

 

實務上曾有案例指出,即使繼承人已依其法定應繼分申報並繳清其應負之遺產稅額,國稅局仍可針對未繳清之餘額,向所有繼承人共同請求,繼承人對於全部未繳清稅款負有連帶責任。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見解,包括94年度署聲議字第110號及98年度署聲議字第50號文書指出,繼承人雖分別納稅,仍不能免除對全體遺產稅款之清償責任,一旦其他繼承人怠於繳稅,行政執行機關仍可針對已履行部分義務之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這種連帶責任機制凸顯出繳清遺產稅在實務操作上的重要性。

 

那麼問題來,當稅單開出後,該怎麼籌措稅款呢?

 

首先,必須掌握稅務程序上的時間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此為申報義務的起點。

 

接下來,同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須於收件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估價與核定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書,納稅人自接獲通知書日起起算兩個月為繳納期限,依第30條第1項前段所述規定。也就是說,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通常最快8個月內就會進入繳稅階段,此期間若未妥善籌措稅金,則將面臨滯納金、利息,甚至是強制執行風險。

 

那如果短期內確實無力一次繳清遺產稅,法律上也提供兩種解方,其一是「延期繳納」,依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必要,可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兩個月,取得更多籌資時間;其二是「分期繳納」,若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人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可依第30條第2項規定,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十八期繳納,兩期之間最長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意即最多可延長三年償付。而同法第30條第3項,此類分期付款必須加計利息,其利率係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若利率有變動,則須依照變動後利率調整,因此稅務規劃中須預留利息成本空間。

 

回到現實層面,「繳遺產稅的錢到底要從哪裡來?」這問題常令繼承人煩惱,尤其是當被繼承人遺產多數為不動產、股票或難以迅速變現的資產時,繼承人未必手頭有足夠現金應付短期巨額稅單。

 

此時可考慮以下數種籌資方式:第一,可嘗試透過繼承人間協議,先由部分有資金能力者墊付稅款,日後在遺產分配時再行清償;第二,可於稅務申報時一併提出分期繳稅或延期繳稅的申請,爭取緩衝時間;第三,如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者,可研議出售部分不動產或向銀行辦理土地、房屋抵押貸款作為稅款資金來源;第四,法律亦允許申請以遺產中之課徵標的財產抵繳遺產稅,但僅限價值三十萬元以上、易於變價與保管之財產,例如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證券、存款等,並須符合遺贈稅法第31條與其施行細則相關要件。

 

然而須特別注意的是,若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清稅款又未及時申請延期、分期或抵繳,一旦逾期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甚至連同應繳稅額總計,不得超過遺產總額,依第47條規定辦理。且只要有一位繼承人未履行繳稅責任,其他已繳清之繼承人亦可能面臨行政執行強制扣押動作,可謂人人自危。

 

當繳納遺產稅的法定期限將屆,即使已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若仍無法如期繳清稅額,繼承人可能陷入財產被查封或限制移轉的不利處境。為因應此一情況,除前述的標準稅務處理方式,仍有幾種實務可行的方式可供納稅義務人選擇或提前規劃,然而其中部分措施必須於被繼承人生前就預作安排,因此若有傳承或節稅需求,宜及早進行理財與財產規劃。

 

首先最具效率的方式,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所獲之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保險金、勞工或農民保險金及互助金,均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不須繳納遺產稅。

 

因此,被繼承人可於生前自行投保,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將其配偶或子女指定為受益人,當被繼承人死亡後,保險金可由受益人直接領取,並可用以繳納遺產稅,進而避免陷入因短期內無現金而無法繳清稅款之困境。此外,若擔心保險金遭任意挪用,也可配合設立「保險金信託」,使保險金專款專用,限定僅能用於納稅用途,筆者即曾處理過此類規劃案,效果良好。

 

第二種做法,是在部分繼承人同意下,申請以「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只要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即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依據財政部於95年訂定的「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時需檢附包括申請書、全體同意書與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等資料,經核准後由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此文件向銀行申請將遺產存款轉帳繳稅。此方式等於在未完成正式遺產分割前,先動用部分遺產支付稅款,對資金調度壓力較大的繼承人而言,不失為務實之策。

 

第三種方式為「實物抵繳遺產稅」,適用於無法以現金繳清應納稅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當應納稅額逾3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與保管之實物抵繳。

 

實務上最常見的抵繳標的包括土地、建物、不動產持分或證券等,惟若該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如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或申請抵繳當日之時價明顯低於死亡日之時價者,得抵繳之稅額即須按比例調整。此外,若以房地產作為實物抵繳標的,申請時須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全體繼承人亦須簽署抵繳同意書,經國稅局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但應注意,目前土地公告現值明顯低於市價,以公告現值計算抵繳額度,形同用市價更高的不動產折讓支付遺產稅,對繼承人而言相對不利。因此,若家族財產中多為不動產,建議於生前即規劃相對應的現金稅源或設計以信託或保險補足稅負需求,以免日後陷入高價資產因低估價抵稅而利益損失的狀況。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繳納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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