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多久會被列管?列管需要繳交費用嗎?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積極處理繼承相關事宜,特別是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免屆期未辦理而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雖不會立即導致財產喪失,也不再收取管理費,但若繼承人長期怠於登記,十五年列冊管理期屆滿後,該不動產仍有可能進入標售程序,繼承人恐將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為避免發生此類情形,繼承人應及早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處理遺產繼承事宜。這不僅有助於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也能免於後續處理上的困擾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的不動產如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可能會涉及地政機關的介入管理。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果超過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此情形後,必須公告通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若繼承人在三個月內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則該筆土地或建物就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年加三個月的時間並非絕對,若逾期的原因可歸責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的正當理由,例如文件不足或法院繼承判決未完成等情形,則這段期間應予以扣除,不會列入法定期限內。



 

新法修正取消代管費用

「列冊管理」制度原為「代管」制度的修正產物。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自民國89年(即20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法律將原本稱為「代管」的不動產管理方式更名為「列冊管理」,並同時取消原本針對代管土地所收取的「代管費用」。

 

過去土地若因繼承人未及時辦理登記而被政府代管,地政機關會針對管理成本向繼承人收取一定費用。但隨著法制變遷,現行制度認為此種管理屬於暫時性措施,不應增加繼承人的負擔,因此在新制下列冊管理階段並不需支付任何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在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前已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該代管期間會併入列冊管理的十五年計算期間。換言之,修法前已被代管之土地,自89年1月26日起視為已納入列冊管理,不需再重新起算十五年期。而針對這類土地,只要在十五年內完成繼承登記,即可避免地政機關後續進一步處理的行為,包含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等。

 

結論

綜合來說,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積極處理繼承相關事宜,特別是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免屆期未辦理而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雖不會立即導致財產喪失,也不再收取管理費,但若繼承人長期怠於登記,十五年列冊管理期屆滿後,該不動產仍有可能進入標售程序,繼承人恐將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為避免發生此類情形,繼承人應及早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處理遺產繼承事宜。這不僅有助於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也能免於後續處理上的困擾與爭議。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條之1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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