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予政府機關之財產 應否課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捐贈財產予政府機關雖依法屬贈與行為,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得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民眾於捐贈前宜先確認受贈機關之法律地位,並妥善保存贈與相關憑證與文件,若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以免誤觸稅法。如此一來,不僅可合法節稅,也能真正讓捐贈善意實現最大社會效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民眾或企業發心捐贈財產給政府機關時,往往是基於公益或回饋社會的初衷,然而在實務操作中,是否需繳納贈與稅仍是一項常被忽略的重要問題。
一、原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若財產之移動具有某些特定情形,即使未直接表現為一般觀念中的贈與行為,也可能構成「以贈與論」,從而成為課徵贈與稅的對象。包括無償免除債務、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或二親等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未具充分證明者等,都可能依法被認定為贈與而課稅。
由此觀之,將財產移轉給非特定人或非親屬,即便出於好意,也無法排除遭課徵贈與稅的風險。
二、例外
然而,對於公益或政府機構之捐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則設有免稅例外,該條明確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不需繳納贈與稅。這項免稅規定正是為鼓勵社會各界將資源回饋社會,促進公共建設與公共福祉之發展。
換句話說,只要捐贈標的物是贈與給依法設立的政府機關,如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教育部所轄公立學校、文化局、社會局、衛生局或其他具有公益性質之政府附屬機構,便屬於第20條第1款所涵蓋之範圍,可依法免計入贈與總額,自然也不需繳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若某甲捐出市價一千萬元之土地給地方政府興建圖書館或托育中心,該筆捐贈即屬於「捐贈各級政府」之範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亦不影響其當年度每人244萬元之贈與免稅額。
反之,若甲將該土地捐給未依法登記、也未屬於政府體系之私人組織,或雖名為公益團體但未符合法定條件者,即便其名義為慈善,仍有可能遭國稅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認定為贈與行為,需補稅並可能加罰滯納金。
因此,贈與人應特別確認捐贈對象之法定地位與免稅資格,避免因善意行為而觸法。
進一步而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除政府機關外,亦包含其他得享免稅待遇之受贈單位,包括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第3款),以及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第2款),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第4款),農業用地之直系繼承人贈與(第5款)、配偶間贈與(第6款)、婚嫁贈與金額在100萬以內(第7款)等多種情形,也均可依法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
在操作上,納稅義務人若欲主張第20條免稅規定,應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或學校開立之正式收據、贈與契約、財產移轉公文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等,以利日後稽徵機關審認。若未保留足夠證據資料或對受贈機構之法律地位有所誤解,仍可能被國稅局視為一般贈與行為,要求補稅及處罰,實屬得不償失。
綜合而言,捐贈財產予政府機關雖依法屬贈與行為,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得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民眾於捐贈前宜先確認受贈機關之法律地位,並妥善保存贈與相關憑證與文件,若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以免誤觸稅法。如此一來,不僅可合法節稅,也能真正讓捐贈善意實現最大社會效益。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遺產及贈與稅法20條)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將其財產捐贈給政府機關者,受贈機關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時,受贈機關可逕行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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