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所為提款或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是否應繳納遺產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的財產處分行為若缺乏正當用途佐證,或無法證明金流用途與其生活、醫療、債務無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及施行細則第13條,該部分將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須注意補稅、罰鍰與相關刑責風險。建議繼承人或家屬處理高齡者財務時,應保留交易紀錄、支出憑證及委託處分之書面文件,以利未來申報時據以主張排除課稅,降低法律風險,並促進遺產清算與分配作業之順利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款、處分財產或舉債等行為,而其繼承人無法提出相關資金用途的具體證明資料,該筆資金將視同尚未處分完成的財產,依法應列入遺產範圍課徵遺產稅。
 
所謂遺產稅,係指一人死亡後,政府針對其遺留財產依法課徵之稅捐,除不動產、動產外,尚包含保險理賠請求權、信託利益、債權、股份等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財富無限度地集中傳承,藉由財產移轉課稅促進社會資源合理再分配,進而維持經濟公平性與租稅正義。
 
關於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對於被繼承人於生前兩年內的贈與行為設有明確的反避稅機制,亦即即便形式上是生前贈與,若是在特定期間內轉移財產給特定對象,也仍會被視為遺產,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若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下列特定對象之一者,該贈與財產應視為其遺產並計入遺產總額一併課稅,其一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其二是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0條所列之各順序繼承人,也就是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等,第三則是上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舉例而言,若某人在過世前一年贈與一筆高額現金或房產給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即使當時已辦妥贈與契約並完成財產移轉,但只要受贈人屬於上述條文所指的範圍,且贈與時間在死亡前兩年之內,則該筆贈與仍會被認定為是遺產,並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課徵遺產稅。
 
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防止被繼承人為逃避遺產稅,事前將大量財產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繼承人或其配偶,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同時也確保繼承程序的公平性,讓所有財產在計算稅負與應繼分時,能夠呈現出真實狀況。
 
若沒有此一條文,許多人便可能透過形式上的生前贈與來隱匿財產,讓繼承人事後繳納較少的稅負或使遺產分配失衡,形成不公平的財富移轉。因此,即使在法律形式上看似完成贈與,實質上仍可能被認定為應稅遺產。
 
這樣的制度設計也讓稅捐機關在辦理遺產稅案件時,除核對死亡當時的財產清冊之外,也會特別要求申報死亡前兩年的重大贈與行為,並要求提供相關贈與文件、轉帳紀錄、不動產登記或贈與稅申報資料等,以查核是否有應併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未予申報。
 
此外,該條文也有追溯效力,依其明文規定,對於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該條修正公布施行前所發生的繼承案件,仍應適用此一條文之規定。換言之,雖然該條在日後才完成修法,但對於過去一段時間內發生的繼承案件仍具適用效力,亦即即使繼承人當時可能尚未清楚解此條文規範內容,其贈與行為仍可能被依法認定應併入遺產課稅。這樣的追溯性條款更強化防逃稅機制,讓當時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贈與行為亦能納入管理,避免稅收流失。
 
實務上常見情形為,臨終前的長者因健康惡化或失去行為能力,由家屬或他人代為處理資金流向,例如提領存款、出售不動產或動產、轉移股票與保單受益人,若這些財產處分行為未經妥善記錄或未能合理說明其金流流向,稽徵機關即可依施行細則第13條將相關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避免稅基流失。
 
尤其當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短期內,突然有大量財產異動,但無對價關係或清楚記錄,例如未提存帳款用於醫療費用、生活支出或他項有憑證的必要支出,則國稅局將會推定此舉係為規避遺產稅之手段,依法追補並處以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死亡當時之時價為準,不論是實物財產或無形權利,皆應依當時市價估值。土地則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同樣依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他未明文規定之資產則由財政部公告訂定估價原則。
 
換言之,即使該財產在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或提領,若無具體憑證證明其實際用途或金流去向,例如購屋、醫療或歸還債務,仍可依死亡日當時價格估計並列入課稅範圍。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務必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例如醫療收據、債權契約、匯款證明等,以利國稅局審查核認並排除課稅。
 
再者,針對臨終期間的財產處分,實務中亦可能涉及民法第1145條關於繼承權喪失、侵占遺產的刑事責任,若有冒領、偽造簽章或挪用資產的情況,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詐欺或偽造文書罪,須特別審慎處理。為避免陷入遺產稅逃漏與法律責任糾紛,建議繼承人於家屬重病時期即妥善安排財產管理與紀錄,若有信託安排、更需確保信託文件明確規範資金用途與權利分配。
 
實務上,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若故意漏報或隱匿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不僅可能被補稅,還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45條等規定處以二倍以下罰鍰,若涉及詐欺、虛構文書等行為,更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因此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誠實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財產贈與,尤其是對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或其配偶等高風險對象之贈與行為,更應提供充足之文件與資料以證明其時點與內容,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以免觸法。
 
綜合而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揭示的規範,不僅是針對具繼承權者所受之贈與,更進一步彰顯稅制對公平原則與防逃漏稅目的之重視。對於有意進行生前財產規劃者而言,此條文也提供重要提醒,即便財產已於生前移轉,只要時間點與對象符合規定,仍可能被納入遺產稅課徵的範圍。重病期間處分財產是否需繳納遺產稅,關鍵並非單在「是否處分」本身,而在於繼承人是否能夠提出充足證據證明該筆財產已合法處分且與被繼承人遺產無直接關聯,否則,國稅局將依照法律推定該資金仍為被繼承人所有並納入課稅。因此應提前進行妥善規劃,並保留相關法律文件佐證,以利未來稅務審查或家族間的權益維護。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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