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價值準備金算不算遺產?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為要保人所享有的財產權益,應納入遺產課稅範圍。在進行保單規劃時,應審慎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並遵守相關稅法規定,以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屬於遺產,取決於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中的角色與保單的性質。依實務見解與法院判決,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為要保人所享有的財產權益,應納入遺產課稅範圍。
 
最高法院102年台再字第43號民事判決指出:「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原因,保險人應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其實質上之利益或財產價值即由要保人享有。」
 
同樣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亦認為:「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納入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此條文適用的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有明確指定受益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則保單價值準備金仍屬要保人之財產,應納入遺產課稅。 
 
實務上,若要保人於生前無償將保單變更為他人,亦可能構成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此,變更要保人若未收取對價,且新要保人同意接受,則構成贈與,需依法申報贈與稅。 
 
 
總結而言,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為要保人所享有的財產權益,應納入遺產課稅範圍。在進行保單規劃時,應審慎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並遵守相關稅法規定,以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