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保單節稅會課徵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透過保單進行資產傳承或節稅規劃,雖具操作彈性與隱蔽性,但亦應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與申報義務。民眾在變更保單要保人前,務必審慎評估保單價值、受贈人財務能力與稅務風險,必要時應諮詢專業顧問,以免誤踩紅線,不僅未達節稅目的,反而招來補稅與罰鍰。未來若要進行保單移轉、財產贈與等行為,也應善用每年免稅額,分年規劃、合法節稅,方能達成穩健的財富傳承目標。

律師回答:

在現代家庭財務規劃中,「保險」扮演著儲蓄、保障與資產傳承三重角色,其中又以躉繳保單特別受到民眾青睞。然而,隨著稅制監管日益嚴格,透過變更保單要保人來進行資產移轉或節稅的方式,已不再是免稅的保險地帶。本文將透過實務案例說明保單贈與所涉法律風險與贈與稅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善用制度而非誤觸紅線。
 
首先,來看一個典型案例:甲過去為自己及家人購買數份壽險躉繳保單,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達百萬元,日後一次性將要保人從自己變更為子女,結果被國稅局認定為「實質贈與」,除補繳贈與稅數十萬元外,因未主動申報而遭加罰一倍。這也揭示一個重點,即保單的「要保人變更」,可能構成財產贈與,並依法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ㄧ、保險法上的基本定義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簡單來說,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約的人,負責繳交保費,同時擁有解除契約、變更契約條件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權利,因此在整份保險契約中地位關鍵。
保險法第5條則進一步定義受益人:「受益人,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請求給付保險金之人。」也就是說,受益人並不參與契約的簽訂與保費的繳納,但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依法享受契約所給予的保障利益,屬於純粹的利益接受者。
 
另一項常見概念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它是要保人所繳保費扣除營運成本及風險費用後,保險公司為將來履約而準備的金額,尤其常見於壽險與儲蓄型保單。此金額可以用來保單借款,也代表保單具有資產價值,若日後變更要保人,實務上可能會被視為涉及財產贈與,應注意相關贈與稅規範。
 
三、變更受益人,小心被認定為贈與!
 
另一個常見誤區是認為僅變更受益人不會產生稅務效果,但實務上,變更要保人影響深遠,尤其當保單為儲蓄型或投資型保險商品,存在可觀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資金即屬於要保人所有,變更等同財產轉讓。國稅局因而將其視為「無償移轉」,即屬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定義贈與為「無償讓與財產予他人而使其受益者」,要保人變更涉及之價值準備金,若未對價給付,即構成無償移轉,自屬贈與性質。
 
總結而言,透過保單進行資產傳承或節稅規劃,雖具操作彈性與隱蔽性,但亦應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與申報義務。民眾在變更保單要保人前,務必審慎評估保單價值、受贈人財務能力與稅務風險,必要時應諮詢專業顧問,以免誤踩紅線,不僅未達節稅目的,反而招來補稅與罰鍰。未來若要進行保單移轉、財產贈與等行為,也應善用每年免稅額,分年規劃、合法節稅,方能達成穩健的財富傳承目標。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保險法第3條=保險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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