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須注意「這時間」 否則還是可能被視為遺產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生前贈與確實是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然而其設計與執行必須謹慎,應綜合考量法律、稅務與繼承人間的公平性,特別是死亡前二年的贈與時間點與贈與對象的法律效果,並考慮是否涉及民法上應歸扣之特種贈與,方能有效達到財產規劃目的。建議民眾在進行財產處分前,應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妥善設計贈與計畫與文件,以兼顧家族和諧與法律遵循,確保遺產規劃合法、妥適且具前瞻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許多人為避免百年後遺產紛爭而選擇以「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提前處分的情況下,若未注意法規中有關贈與時間點的法律效果與遺產歸扣規定,反而可能在過世後讓部分贈與財產仍被認定為遺產,繼而影響遺產分配與遺產稅課徵。因此,即使是生前贈與,仍須格外留意「贈與時點」與「贈與對象」,否則不僅無法達成預期的遺產安排目的,甚至可能導致課稅與繼承訴訟等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債權人保護之擬制遺產
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受領的贈與,應視為其所得遺產,仍屬遺產的一部分。此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避免債務人於臨終前藉由贈與方式將財產轉移予特定繼承人,造成債權人求償困難。因此即使形式上為贈與,若發生於死亡前二年內,依民法仍須視為遺產。
 
擬制遺產總額
對應於稅務規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特定對象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即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0條所定順序之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三、上述繼承人之配偶。
 
換言之,若在過世前兩年內贈與財產予具繼承權的家屬或其配偶,這些贈與在稅法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仍需一併申報遺產稅,無法以「生前贈與」方式規避稅負。例如,若父親於過世前一年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兒子,儘管土地已完成過戶登記,仍因時間未超過兩年且兒子為法定繼承人,依法仍應併入遺產計算並課徵稅捐。
 
特種贈與歸扣
此外,除上述時間與對象的限制外,依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歸扣」制度也需特別注意。若繼承人曾於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理由而接受財產贈與者,該筆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並於遺產分割時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舉例而言,若母親生前為協助女兒結婚置產,贈與她一筆頭期款或購屋資金,在未明確表示該筆贈與不需歸扣的前提下,女兒於母親過世後繼承遺產時,仍須將此金額納入應繼遺產總額,並自其應繼份中扣除,以達成公平繼承原則。
 
這項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維持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的平衡,防止部分繼承人透過先取得贈與方式,間接多分遺產。除非贈與時有明確書面聲明為「不歸扣」贈與,否則一律視為應歸扣之特種贈與。
 
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只要在生前完成贈與登記,就能避免日後進入遺產分配,事實上,除應考量贈與對象是否具有繼承人身分、贈與行為是否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更須評估該筆贈與是否屬民法第1173條所列的特種贈與情形,否則即便形式上為合法贈與,仍可能在法律或稅務上被重新視為遺產處理。因此在進行生前贈與時,應儘量避開死亡前兩年內,且在贈與契約中清楚載明是否屬於歸扣或免除歸扣贈與,亦應保存完整之書面資料作為日後佐證,避免日後發生繼承紛爭或課稅爭議。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生前規劃-贈與-繼承標的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48-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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