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交贈與稅 贈與之不動產能否移轉登記?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與第41條建構一套完善的稅務前置審核與保證機制,確保國家稅收權利不因財產移轉而受到損害,也保障受贈人與繼承人在合法程序下取得財產權益。民眾在辦理遺產或贈與登記前,應特別注意是否已申報並繳清應納稅款,或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不確定稅務狀況,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以免未來陷入稅務糾紛或刑事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贈與與繼承財產的法律程序中,稅務問題常是民眾最容易忽略但極為重要的環節,尤其是在辦理不動產或其他高額財產移轉時,若未依法先行申報及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一、繳納遺贈稅前不得移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明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此規定清楚揭示出,在未繳清稅款或未取得合法稅務文件的情況下,不論是繼承或贈與財產,均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也不得實際進行財產分割或交付,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為有效執行這項規定,實務上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在受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移轉登記時,均會要求當事人出具由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否則不得辦理登記。
 
二、特殊原因例外規定
針對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需要在稅款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的情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由此可知,納稅義務人若確有事由需要提前辦理不動產移轉,可以提供納稅保證,例如不動產抵押、現金保證或銀行保函等方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在此法定機制下取得合法移轉資格。
 
若所贈與或繼承的財產屬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或第20條所列舉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的項目,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用以說明該財產依法不需納稅,並作為辦理移轉的依據。
 
三、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納稅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在未繳清稅款或未依法取得相關文件前,即私自辦理遺產分割、贈與財產移轉登記或實際交付贈與財產者,將會面臨刑事責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代表違規者不僅可能被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與利息,還可能因此被提起公訴並面臨刑罰,因此在辦理任何涉及遺產或贈與的財產移轉時,務必先確認稅務是否已申報完成並獲稽徵機關核准,否則得不償失。
 
 
 
總結而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與第41條建構一套完善的稅務前置審核與保證機制,確保國家稅收權利不因財產移轉而受到損害,也保障受贈人與繼承人在合法程序下取得財產權益。民眾在辦理遺產或贈與登記前,應特別注意是否已申報並繳清應納稅款,或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不確定稅務狀況,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以免未來陷入稅務糾紛或刑事訴訟風險。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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