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列管目的、期限與標售處理?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列冊管理制度本於行政效率及地籍管理之需要而設,並未意圖剝奪繼承人應有之權益。其十五年的列冊管理期間提供繼承人足夠時間完成法律手續,標售後價款更可依法領取,唯需於十年內申請。若無繼承人主張,則依法歸屬國庫。此機制在保障繼承權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良好平衡,亦有助於土地資源之流動與再利用。繼承人若欲確保自身權利,應依法及早辦理繼承登記,避免因疏忽導致財產處分權受限,甚至最終失去領取權益之機會。地政機關之公告程序與清冊管理亦為保障繼承人提供多重提醒與補救機會,實屬合理與必要之行政措施。

律師回答: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制度的設置,主要目的在於督促繼承人及早完成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程序,以確保地籍資料與實際權利狀態一致,進而保障繼承人依法所應取得之財產權益。
 
依該條之立法意旨,此一制度設計並非為懲罰繼承人,而是為配合土地政策發展,避免不動產長期懸宕無法確定所有權而影響土地管理秩序與合理利用。因此,若繼承人怠於辦理繼承登記,行政機關將依法介入管理,以確保公法上土地登記資料之正確性,並促進地政行政效能之落實。列冊管理作為一種中間處置手段,其最終目的仍在於保護繼承人權益及避免資源閒置,若繼承人於列冊管理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自可恢復對該土地之實質處分權限。
 
二、列冊管理的時間期限
關於列冊管理的時間期限,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亦即,自繼承開始日起經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並經地政機關公告催辦後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即得啟動列冊管理機制,而自該列冊日起起算十五年為限。
 
在這十五年間,繼承人仍可隨時主張其權利並辦理繼承登記。倘繼承人於此期間內未依法申辦,則於十五年屆滿時,地政機關將依法把該筆不動產或建築改良物之清冊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標售的程序設有前置公告程序,讓相關利害人有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機會,並非立即剝奪權利。條文並規定,對於繼承人或其他無合法使用權之第三人,於標售後即喪失其佔有之權利;若為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租賃關係最長僅保留五年,其後亦視為終止。
 
二、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
而標售所得之價款如何處理,則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之規定辦理:「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此條規範明確揭示,即使土地經公開標售且已完成標的移轉,原本依法享有繼承權之人仍可依其應繼分比例向國庫請領所得價款,只要其能提出繼承身份之合法證明並於十年內完成申請。若超過十年仍無人提出申請,該筆價款將依法歸屬國庫。
 
此一制度,實已提供繼承人極大之寬限與救濟空間,既未剝奪其財產權,亦合理劃定國家管理資源之最終歸屬,使土地資源得以循合法渠道再度流通,達成繼承秩序與土地行政之平衡。
 
綜合以上規範可知,列冊管理制度本於行政效率及地籍管理之需要而設,並未意圖剝奪繼承人應有之權益。其十五年的列冊管理期間提供繼承人足夠時間完成法律手續,標售後價款更可依法領取,唯需於十年內申請。
 
若無繼承人主張,則依法歸屬國庫。此機制在保障繼承權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良好平衡,亦有助於土地資源之流動與再利用。繼承人若欲確保自身權利,應依法及早辦理繼承登記,避免因疏忽導致財產處分權受限,甚至最終失去領取權益之機會。地政機關之公告程序與清冊管理亦為保障繼承人提供多重提醒與補救機會,實屬合理與必要之行政措施。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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