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繳交贈與稅 能否強制執行?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稅一旦經稅捐機關核定並逾期未繳,依法可移送強制執行,不需經法院判決或個別通知,納稅人若希望避免財產受限,務必及早處理、妥善申報並與稅務機關溝通必要的分期方案。此外,強制執行一旦開始進行,雖不影響後續的行政救濟權利,但執行程序並不會因不服核定而自動停止,除非經裁定准予停止執行或假處分。因此,建議民眾面對贈與稅相關義務時,應提早諮詢律師或會計師,避免產生不可逆的財產損失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依法繳納贈與稅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是許多財產移轉案件中常見的爭議焦點。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贈與行為成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若逾期不申報或未依核定金額繳納,將面臨補稅、加徵滯納金,最終甚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明文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此即表示,若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逕行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無須另經法院裁判。
 
因此,只要贈與稅經核定而未繳清,該筆稅款就具備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的基礎。至於執行的依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六款規定,強制執行得依「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為之,而行政機關依法核定之稅捐,即屬該款所稱的強制執行名義之一。與民事訴訟中的確定判決、公證書或調解筆錄相比,稅捐核定通知書在行政執行上亦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執行程序啟動後,行政執行署可對納稅義務人名下之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等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甚至拍賣,以徵收未繳稅款與滯納金。此時若納稅人對稅捐核定有異議,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例如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非僅以「不同意課稅」為由抗拒執行。
 
實務上,也曾出現納稅人以父母出資購屋為名,卻無法提出資金來源證明,導致被認定為贈與,經核定補稅後仍拒繳,最終名下房產遭查封拍賣,顯示行政執行具有高度強制性。
 
惟法律亦提供一定的救濟機制,稅捐稽徵法第20條但書規定:「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簡言之,如因天災或突發事故確無法如期繳稅者,可主張回復原狀並申請分期付款,一旦核准,不但可避免滯納金累積,也可能延緩或避免強制執行。
 
綜合來看,贈與稅一旦經稅捐機關核定並逾期未繳,依法可移送強制執行,不需經法院判決或個別通知,納稅人若希望避免財產受限,務必及早處理、妥善申報並與稅務機關溝通必要的分期方案。此外,強制執行一旦開始進行,雖不影響後續的行政救濟權利,但執行程序並不會因不服核定而自動停止,除非經裁定准予停止執行或假處分。因此,建議民眾面對贈與稅相關義務時,應提早諮詢律師或會計師,避免產生不可逆的財產損失風險。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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