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與贈與稅關係?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常見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透過信託可分年撥付給子女,便能每年利用元贈與免稅額避稅,卻忽略設立他益信託在契約訂定當下即被視為完成贈與,應以信託成立日為贈與行為日計算總價值並申報課稅,否則將面臨補稅與罰鍰。因此,在進行信託規劃時,應審慎評估契約條件及稅務效果,必要時應諮詢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財產傳承與資產規劃中,許多人會考慮使用信託制度,以達到控制財產運用、保障家人權益與節稅等多重目的,尤其是在高齡長者希望逐年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而不立即產生過多贈與稅負擔時,然而,在稅務實務上,信託的設立與運作也可能涉及贈與稅問題。
ㄧ、信託類型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是指由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所載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一種法律關係。此制度具有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與資產保全等多重功能,常被用於家庭財產安排與傳承。
信託可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仍為委託人本人,即屬自益信託,不構成贈與行為,自不涉贈與稅問題。然而,若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指定為第三人,尤其是子女,即屬他益信託,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應繳交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明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同條第2項進一步指出,若信託利益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亦視為贈與行為;第3項亦規定,如信託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增加非委託人之利益,亦屬應課贈與稅行為。
此種信託即屬「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給該受益人,因此須依法課徵贈與稅。相對地,若信託財產的利益在信託前後皆由委託人享有,則屬於「自益信託」,不構成贈與行為,自不涉及贈與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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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事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4條之1的規定,針對贈與行為的申報與稅捐義務時間點已做出明確規範,這對於實務上常見的財產贈與及信託安排具有高度參考價值。第24條規定,若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每人每年可享的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即須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完成申報;若贈與人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贈與人為居住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進行贈與時,應向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第24條之1則進一步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所規定之他益信託情形加以規範,明定除公益信託外,若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利益指定為非委託人者,即構成應課徵贈與稅的行為,贈與行為的發生日即為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此時亦應依照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在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實務中常見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透過信託可分年撥付給子女,便能每年利用贈與免稅額避稅,卻忽略設立他益信託在契約訂定當下即被視為完成贈與,應以信託成立日為贈與行為日計算總價值並申報課稅,否則將面臨補稅與罰鍰。因此,在進行信託規劃時,應審慎評估契約條件及稅務效果,必要時應諮詢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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