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如何省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稅制度設計雖以徵稅為目的,但亦有合理的免稅與扣除空間,特別是對於家庭內部財產移轉,如父母贈與子女,配偶相互贈與,婚嫁期間的贈與等情形,若能配合年度曆年制免稅額與相關不計入規定,經妥善規劃後,可大幅降低贈與稅負擔,達成合法節稅之目的。唯提醒讀者,若擬進行大額贈與,應留意兩年內的遺產課稅問題及申報義務,以免違法而被追繳稅捐及處以罰鍰。建議在重大財產移轉前,諮詢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員,確保程序與稅務處理得宜,方能保障自身與家人權益。
律師回答:
在現行稅制中,「贈與稅」是一種針對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所課徵的稅捐,其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即實際贈送財產的一方。當父母將財產如現金、股票或不動產贈與給子女時,依法即需面對贈與稅的課徵問題。不過,法律亦提供若干扣除額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使民眾在符合條件下能合法節稅。
一、贈與稅的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不過由於物價指數調整,自民國111年起,免稅額已調升至244萬元。也就是說,贈與人在一整年度內,贈與財產價值若不超過244萬元,無須申報也無需繳納贈與稅。這裡所指「一年」的期間係採曆年制而非週年制,亦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若同一年度內有數次贈與,必須合併計算年度總額。
二、不計入贈與總額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明定,若屬「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者,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皆不計入贈與總額。前者亦即夫妻之間無論贈與金額多少,完全免課贈與稅,後者則在100萬元限額內亦免稅處理,且該部分不影響原有的244萬元免稅額度。
這些規定為家庭財產移轉提供靈活節稅的工具,舉例而言,若父親欲贈與488萬元給子女,若逕行處理將導致244萬元以上部分遭課10%贈與稅,需額外負擔24.4萬元稅金。然而若先由父親贈與244萬元給子女,另將244萬元先贈與給母親,再由母親轉贈給子女,則兩筆轉讓均在個人年度免稅額內,無需課稅,節稅效果立見。
進一步而言,若該贈與發生於子女婚嫁期間,雙親可額外享有各100萬元之婚嫁贈與免稅額,使得操作空間更大。
三、特殊規定
然需注意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民法第1138條所列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則該贈與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一併課徵遺產稅;惟若贈與對象非屬法定繼承人,或在死亡前超過兩年者,則該部分財產無需併入遺產課稅。此規定旨在避免透過死亡前短期贈與規避遺產稅。
此外,若已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可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以因併計贈與財產所增加的應納遺產稅為上限,避免重複課稅。
四、結論
總結而言,贈與稅制度設計雖以徵稅為目的,但亦有合理的免稅與扣除空間,特別是對於家庭內部財產移轉,如父母贈與子女,配偶相互贈與,婚嫁期間的贈與等情形,若能配合年度曆年制免稅額與相關不計入規定,經妥善規劃後,可大幅降低贈與稅負擔,達成合法節稅之目的。唯提醒讀者,若擬進行大額贈與,應留意兩年內的遺產課稅問題及申報義務,以免違法而被追繳稅捐及處以罰鍰。建議在重大財產移轉前,諮詢稅務或法律專業人員,確保程序與稅務處理得宜,方能保障自身與家人權益。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贈與稅法第1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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