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之贈與是否課征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間贈與的法律設計雖給予免稅優惠,但在實務操作上仍須結合遺產稅規劃整體考量,尤其應避免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從事高額贈與,否則將失去原本的稅負節省效果。故建議如有大額資產配置需求,應及早安排分年贈與,並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以合法方式達成節稅與財富傳承的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規劃遺產與家庭財產移轉時,許多人為節省稅賦負擔,會選擇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來安排資產,但對於哪些贈與可以免稅、哪些情況會影響到未來遺產稅的計算,常常讓當事人感到困惑。尤其夫妻間的財產移轉,看似單純,實則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民法不同條文的交錯適用。
一、夫妻間贈與免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其中第六款明定,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即不必繳交贈與稅,也不會佔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然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
舉例來說,甲夫贈與200萬元現金給乙妻,再贈與200萬元給丙子,因夫妻贈與不納入計算,故該200萬元不影響贈與丙子的稅額免稅額度,丙子仍可適用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
二、民法繼承規定
不過,實務上若以節稅為目的操作仍需小心,若此筆贈與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依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這筆贈與仍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計入課稅基礎,因此不僅節稅效果無法達成,還可能增加課稅負擔。
以另一例來說,假設甲夫於2025年1月1日過世,其在2023年7月1日曾贈與乙妻房產一筆,價值1000萬元,雖原本不納入贈與總額,但此時因發生於死亡前二年內,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贈與是於202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則不適用併入計算之規定。
綜上所述,夫妻間贈與的法律設計雖給予免稅優惠,但在實務操作上仍須結合遺產稅規劃整體考量,尤其應避免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從事高額贈與,否則將失去原本的稅負節省效果。故建議如有大額資產配置需求,應及早安排分年贈與,並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以合法方式達成節稅與財富傳承的雙重目標。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民法第11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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