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輕易交付印鑑給親人代辦繼承登記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雖是一種基於親屬關係進行的財產移轉程序,但實際上涉及財產價值往往龐大,若未事先規劃與審慎處理,很容易因輕忽程序而導致權益受損。民法第1138條起規範繼承人範圍,並自第1148條起規定遺產分割、協議及返還制度;遺產若已登記於他人名下而欲主張不當得利或共有物返還,亦應依民法第179條或第767條提起請求。故在進行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前,不應輕率交付印鑑或簽署文件,應事先諮詢法律專業,確保每位繼承人依法取得其應有份額,才不致百年後引發更深的家庭裂痕與訴訟風暴。

律師回答:

繼承是許多家庭在親人過世後不得不面對的重要法律問題,但實務上卻常見繼承人因輕信他人而陷入繼承糾紛之中。常見的情形是繼承人因信任親人或認為自己不擅長處理法律事務,將自己的印鑑章、身分證與印鑑證明交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甚至親自陪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結果卻在日後發現自己未分得任何遺產,才驚覺原來自己早已簽署或被冒名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財產早就被其他繼承人據為己有。
 
這樣的情形不僅常發生於年長者身上,也時常出現在對法律程序不熟悉的繼承人之間。當繼承人意識到自己被侵害而試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繼承權時,首先就必須面對舉證責任的困難。
 
一、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若主張自己並未同意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就自己印鑑被冒用、出於被告詐欺或脅迫才簽署,或被告超越授權範圍進行處分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例如若主張被告偽造遺產分割協議並盜用印章,就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盜用行為的存在,例如目擊證人、錄音、通訊紀錄等,但此類證據往往難以取得;又若主張印章雖由自己交付但未授權被告進行分割協議,則亦須證明交付時雙方授權的具體內容與範圍,否則將難以推翻遺產登記結果。
 
二、實務認定
在此同時,法院實務通常不會輕易採信當事人事後的反悔說詞,而會認為原告應對自身交付印鑑的行為負責,因印鑑章及印鑑證明係具重要法律效力,社會上對其使用之謹慎程度相當高。
 
法院普遍認為,既然當事人知悉是要辦理與遺產相關事宜,若對內容或目的有疑問,應於當時即查證清楚,確認遺產範圍及是否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共識,否則日後提出「不知道協議內容」、「未同意遺產分割」等主張,難以獲得支持。
 
三、未來建議
為避免未來陷入類似困境,建議在面對親人過世須處理繼承登記時,若由其他繼承人主導處理,年邁或法律不熟悉的繼承人應特別謹慎,在交付印鑑章或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先釐清繼承人名單、遺產內容、遺產估值及分配方式,並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審閱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見,確保自身權益。
 
此外,在辦理印鑑證明或文件簽署過程中,建議自行保留一份副本,或於文件上加註僅供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使用,嚴禁作為遺產分割之用,以明確限制用途。若親屬堅持不讓查閱遺產明細或堅持私下辦理分割,應更加警覺可能涉及隱匿遺產或侵害權益之行為,不可因親情信任而鬆懈法律警覺。
 
簡言之,繼承雖是一種基於親屬關係進行的財產移轉程序,但實際上涉及財產價值往往龐大,若未事先規劃與審慎處理,很容易因輕忽程序而導致權益受損。民法第1138條起規範繼承人範圍,並自第1148條起規定遺產分割、協議及返還制度;遺產若已登記於他人名下而欲主張不當得利或共有物返還,亦應依民法第179條或第767條提起請求。
 
故在進行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前,不應輕率交付印鑑或簽署文件,應事先諮詢法律專業,確保每位繼承人依法取得其應有份額,才不致百年後引發更深的家庭裂痕與訴訟風暴。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刑法第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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