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方法有哪些?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分割最具彈性與稅務優惠,但須有共識;調處分割則屬中介機制,具成本與效率間的折衷;而訴訟分割則具強制執行力,為保障繼承人權益的最後手段。然而,若繼承人於分割完成後仍有共有人拒不辦理登記,則可依民法第767條提起登記請求訴訟。至於部分繼承人是否可單獨辦理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依司法院與法務部函釋,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無法直接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律師回答:

在繼承財產的過程中,「公同共有」是法律所設計的一種過渡性狀態,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種公同共有關係意味著,在遺產尚未依法或依協議完成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該財產共同擁有權利,不得單獨處分或使用。
 
由於此種共有狀態在處分與管理上限制甚多,實務上繼承人多會選擇進一步將公同共有狀態轉為「分別共有」,以利個別處分與運用。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下即為轉換為分別共有的三種主要方法。
 
ㄧ、協議分割
第一種方法是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此種方式最為理想,所有繼承人若能就遺產的分割達成共識,便可擬定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印鑑證明、所有權狀及繼承系統文件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19條,登記申請應備妥完整資料,若協議具體明確,並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則無須負擔任何贈與稅。此方式的最大優點即在於不課贈與稅,惟實務上往往因繼承人數多、立場不同,導致分配比例難以協調,使得協議分割的完成難度較高。
 
二、調處分割
第二種方式則是透過地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調處分割。依不動產糾紛調處條例,若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可由任一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由調處委員會協助協調並提出具公平性之分割方案。若調處結果獲得所有繼承人接受,則得依據該結果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但若有繼承人於接到調處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提起異議,則該調處將失效,繼續進入訴訟分割程序。調處過程中若需進行不動產鑑價,亦須由專業估價師參與,協助評定公平的遺產價值。此種方法雖須繳納調處規費,但相較於訴訟程序,更具節省時間與費用的優勢,且調處成功率高於自行協議。
 
三、裁判分割
第三種方式則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這是在無法以協議或調處方式解決分割爭議時的最終手段。民法第1165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人請求分割遺產者,得提起訴訟。」在此程序中,法院會依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實際情況裁判分割遺產。
 
法院判決的分割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原物分配係指法院依比例將不動產實際分配給各繼承人;若標的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後顯失公平,則法院可裁定拍賣該不動產,所得款項按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這即為變價分配。
 
法院裁判結果確定後,繼承人應持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如屬變價分配情形,則應先向法院聲請拍賣,並依拍賣所得金額依法分配,依據民法第828條第3項之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若變更為分別共有,仍須依法辦理登記,始生效力,並受民法第759條登記對抗要件之拘束。
割四、總結
整體而言,協議分割最具彈性與稅務優惠,但須有共識;調處分割則屬中介機制,具成本與效率間的折衷;而訴訟分割則具強制執行力,為保障繼承人權益的最後手段。然而,若繼承人於分割完成後仍有共有人拒不辦理登記,則可依民法第767條提起登記請求訴訟。至於部分繼承人是否可單獨辦理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依司法院與法務部函釋,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無法直接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綜合以上,雖然繼承產生的公同共有狀態具有暫時性質,但若繼承人無法妥善處理遺產分割,則將影響不動產的處分、利用與轉讓。故建議繼承人及早協商,必要時可求助專業法律人士或進行調處、訴訟程序,以確保各方權益獲得合理保障並儘早完成繼承手續。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5條=不動產糾紛調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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