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贈與房子,發揮節税效果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房產、現金或其他財產之移轉,生前贈與雖可作為稅負規劃工具之一,但亦應充分理解法律規範、課稅門檻與後續風險,必要時更應諮詢律師或稅務專業人員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與家庭和諧,達成真正「安養晚年、福澤子孫」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現今社會風氣已逐漸轉變,愈來愈多民眾不再將遺產規劃與預立遺囑視為觸霉頭的禁忌,而是積極面對人生財產安排,選擇在尚具行動與判斷能力時,主動諮詢律師以擬定未來遺產分配方案,或撰寫遺囑、設定信託等法律文件,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財產能按照自身意願分配,避免過世後家庭成員為遺產發生爭執甚至訴訟。
 
在此情況下,部分人會選擇生前以「贈與」方式將財產提前移轉予下一代,但生前贈與並非單純的財產處分行為,而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行政程序與稅務責任,須審慎規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在每一年度得自其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111年起經調整後為244萬元),意即只要單一年度內贈與金額未超過此上限,則無須課徵贈與稅。
 
又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2,所稱「一年內」係採曆年制計算,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此,在不超過免稅額範圍內進行多次贈與,於法並無次數限制。這也是為何許多家庭會選擇「分年贈與」、「分批過戶」方式進行房產或資金移轉,以達到合法節稅之目的。例如父母若欲將價值較高之房產贈與子女,可先依建物持分或土地面積進行比例切割,每年移轉一部分權利至子女名下,逐年利用244萬元免稅額避開高額贈與稅。
 
此外,配偶間的財產贈與亦屬免稅範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夫妻間不論金額多寡,互相贈與財產皆不需計入當年度贈與稅課稅範圍,亦不佔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度。
 
此一規定實務上可搭配使用,如父親欲將488萬元資產贈與子女,便可先贈與244萬元給母親(不計入贈與總額),再由母親將該筆金額贈與子女,如此雙重運用免稅額,就可合法達到節稅效果。
 
又若父母因子女婚嫁而給予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亦明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此項規定為父母因子女婚嫁而致贈嫁妝、購屋資助等金錢之實務需求提供合理的稅賦豁免空間,也應妥善利用。
 
然而需留意的是,即使已完成生前贈與,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予其配偶、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等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僅有死亡兩年前所完成的贈與,或贈與予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始得免併入遺產範圍。此外,依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若曾就該贈與財產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則可計算利息後,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高於因併入遺產所增加之稅額。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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