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遺產繼承期限?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與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免面臨罰鍰或財產被列冊管理、公開標售的風險。若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如期辦理,應主動向相關機關申請延期,並提供相關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臺灣,處理不動產繼承時,繼承人需特別注意兩項重要的法定期限:遺產稅申報期限與不動產繼承登記期限。這些期限不僅關係到合法繼承的權益,亦涉及可能的罰鍰與財產處分風險。
遺產稅申報期限
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申報者,除需補繳稅款外,還可能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核定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不動產繼承登記期限
其次,關於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這表示,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逾期,將依每逾一個月加倍計算登記費的方式處以罰鍰,最高可達登記費的二十倍。
此外,土地法第73條之1進一步規定,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登記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登記並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辦理。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這意味著,即使其他繼承人不配合,任何一位繼承人仍可單獨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
綜上所述,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與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免面臨罰鍰或財產被列冊管理、公開標售的風險。若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如期辦理,應主動向相關機關申請延期,並提供相關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75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法第7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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