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時,父母贈與之財產 是否應課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婚嫁贈與雖為贈與稅法下特殊規定之一,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賦優惠,但其適用前提並非僅取決於贈與時間點,而須視其是否與婚嫁事由具備明確關聯。納稅人應備妥結婚登記、婚宴邀請函、收據、媒妁介紹等資料,以利主管機關審認。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亦列有多種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涵蓋扶養支出、配偶間贈與、公益性捐贈等,均須依法提出佐證並符合實體與程序要件,方可適用免稅優惠。整體而言,該條文設計目的在於體現家庭倫理、公益扶持與婚姻制度之保障,是稅法中具政策導向的重要例外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代社會有越來越多民眾開始重視財產的有序傳承與稅務規劃,許多人會趁自己身體健康、意識清楚的階段,主動尋求律師或會計師的協助,提早進行財產安排、撰寫遺囑或訂立信託,以避免未來家人因遺產分配而產生紛爭。
 
畢竟,不論是房地產、股票、基金還是存款,這些財產都是經年累月辛勤工作積累的成果,任何人都希望這些心血最終能依其意願移轉給心中掛念的人,而非讓家人日後對簿公堂、撕裂情感。有鑑於此,許多父母會在子女婚嫁時表達祝福,透過財產贈與方式給予資助,期盼能協助其在新生活中站穩腳步。
 
但在法律制度下,即便出於愛與祝福,這樣的贈與行為仍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在贈與稅實務中,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在婚禮當天或前後期間贈送財物,即可一概視為「婚嫁贈與」,進而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課稅優惠,然而此一認知並不完全正確。
 
實務上,國稅局對於所謂「婚嫁時」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並非僅依贈與時間來判定是否屬於婚嫁贈與,而是必須能明確證明贈與行為與婚嫁事由具有直接關聯性。換言之,即便贈與發生於婚禮當天,若無法提出足以佐證其與婚嫁有實質關聯的證明文件,仍可能被視為一般贈與,須依法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國稅局通常要求納稅人提供結婚登記證書、婚宴邀請函、婚宴收據、媒妁文件或其他能夠明確證明該贈與屬於婚嫁事由的資料,作為審認標準。若納稅人無法提出上述資料,主管機關將難以認定其為婚嫁贈與,適用贈與稅免稅待遇的主張即可能不被接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得不計入贈與總額。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肯認傳統文化對於婚嫁禮贈的支持與合理性,也反映出國家對於家庭制度支持與稅賦寬容的立場。
 
然而須注意的是,該一百萬元是以「每一父母分開計算」為標準,亦即父親可贈與子女新台幣100萬元而免課稅,母親亦可另贈與100萬元,兩人合計可在子女婚嫁時贈與最高200萬元而不計入贈與總額。超出者,則須併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適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即每人每年新台幣244萬元),若再超出244萬元,則就超出部分依稅率課徵贈與稅。
 
舉例而言,若甲父於子女結婚時贈與現金新台幣250萬元給子女,則其中100萬元可依上開條文免計入贈與總額,剩餘150萬元仍需納入甲父當年度贈與總額合併計算,並與其他可能之贈與金額合併適用免稅額與稅率。
 
此外,也有民眾誤認為只要在婚禮當天或其前後贈與財物,就屬於「婚嫁贈與」而可享稅賦優惠,但實務上國稅局對於「婚嫁時」之判定仍需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結婚登記證書、婚宴邀請函、收據或其他能證明贈與事由與婚嫁之關聯性之資料,否則恐難主張適用免計入贈與總額之優惠。
 
婚嫁贈與之所以享有稅賦優惠,係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特別規定。該條文列舉數種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例外情形,婚嫁贈與即為其中之一。該條文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特定贈與行為具有公益性、親屬扶養義務或具社會政策價值,故應予以適當稅負減免,以維持家庭支持與社會穩定。但需注意的是,稅法屬強制性法規,其適用必須嚴格解釋,納稅人主張適用稅賦優惠者,自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贈與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始得享有免稅或不列入總額之待遇。
 
除婚嫁贈與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尚列舉其他若干類型之財產,亦得不計入贈與總額。第一種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係基於支持公務推展與社會公益發展之目的,例如個人將不動產捐贈予地方政府辦理老人照護設施或圖書館建設,屬符合免計入總額之範圍。第二種為捐贈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例如捐款給國營事業設立之文教基金,亦在此限。第三種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並符合行政院認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者,其財產亦得不列入贈與總額,惟須具備合法登記及實質運作之事實,並通過主管機關之核備與認定程序,否則不予承認。
 
第四種為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等合理支出,這是出於維繫家庭扶養責任之社會倫理考量。例如父母每月提供子女學費與生活費,不論金額是否達課稅門檻,只要具備實質扶養關係且支出內容合理,即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第五種為農業用地贈與特定繼承人者之農業使用價值,係依農業發展條例與土地政策所設,以維護農地使用與農業生產目的。若經主管機關核定該用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並由具有承繼農業經營意願與能力之繼承人承受者,則可就其農業使用價值部分免計入贈與額度,但仍須符合行政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基準。
 
第六種則為配偶間之相互贈與,基於婚姻關係之特性,夫妻間財產互動視為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屬法定扶養與財產分享範疇,因此兩造之間之贈與,不論金額多寡,皆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這也是台灣稅制對配偶制度的一項特別保護,旨在減少家庭內部財產移轉之稅賦負擔,避免影響婚姻與家庭穩定。
 
最後第七項即為本文主題所述之婚嫁贈與,需特別注意的是,婚嫁贈與本質上並無時間上絕對限制,亦即不僅限於婚禮當天,而是包括為完成婚姻而進行之相關贈與,但須能證明其與婚嫁存在直接、不可分之關聯性。因此,即使贈與發生於婚禮後幾日甚至數週內,只要能提出結婚相關證明資料,例如結婚書約、婚宴通知、紅帖、聘金收據等作為佐證,即有機會認定為婚嫁贈與並適用免稅。反之,若贈與行為與婚嫁事由關聯性薄弱,例如婚禮已過數月以上,或僅稱為「補贈」、「事後給予」,但無法舉證說明其與婚嫁直接關係,則主管機關仍可能認定其為一般贈與,依法計入課稅範圍。
 
整體而言,子女婚嫁時父母欲贈與財產表達祝福與支持,是非常普遍且合理之行為,亦受到遺產及贈與稅法之部分稅賦優惠保障。然而,納稅義務人仍須清楚認識各項免稅規定之要件與限制,並妥善保留相關資料,以利未來查核與申報。如有大額財產移轉規劃,更應尋求專業法律與稅務顧問協助,做好完整的贈與與稅務安排,以保障自身與子女之權益,亦可在愛與責任中圓滿完成人生重要的交接儀式。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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