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與實質課稅關係?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保單契約為真正的保險安排,即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係基於長期規劃,則較無爭議;反之,若臨終時臨時大量投保、受益人與財產來源關聯不明等,國稅局即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在稅捐法制日益強調納稅誠信與公平原則的今日,建議民眾在安排人壽保險或遺產規劃時,應尋求專業法律與稅務顧問協助,避免因主觀誤解或形式操作誤踩實質課稅紅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國稅制實務,尤其在遺產稅與人壽保險給付間,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往往成為國稅局判定是否應課稅的關鍵依據。
 
一、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明文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這表示在稅捐課徵過程中,不能僅看交易形式或表面資料,而應深入經濟實質判斷其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例如,有些納稅人為規避遺產稅,明知自身罹患重病或臨終在即,仍在最後階段購買高額人壽保險,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並企圖以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規避遺產稅,主張該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
 
然而稅捐機關可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否定其法律形式,認定其保險契約係有規避稅負之實質目的,仍可將該保險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二、人壽保險與實質課稅關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雖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已訂有保險契約並指定受益人者,其死亡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在特定情形下仍不排除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例如保險契約明顯為逃避稅負才訂立,保費來源明顯不具獨立財產運作機能,或時間點與死亡過於接近,均可能成為課稅依據。
 
實務見解亦有支持此一方向,例如部分國稅局函釋與財政部見解指出,若要保人臨終時投保,且受益人非財產來源之實質擁有人,該筆死亡給付即有被視為遺產或贈與之可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亦進一步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明示稅捐機關對於課稅要件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使整體課稅判斷更具程序保障。然而在操作實務上仍有模糊空間,導致納稅人與稅捐機關對同一事實理解差異甚大。
 
簡言之,若保單契約為真正的保險安排,即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係基於長期規劃,則較無爭議;反之,若臨終時臨時大量投保、受益人與財產來源關聯不明等,國稅局即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在稅捐法制日益強調納稅誠信與公平原則的今日,建議民眾在安排人壽保險或遺產規劃時,應尋求專業法律與稅務顧問協助,避免因主觀誤解或形式操作誤踩實質課稅紅線。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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