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提領遺產被宣告沒收怎麼辦?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繼承人擅自提領遺產的法律問題,應慎重處理所有金錢進出紀錄,確保取得他繼承人之書面同意或遺產分割協議,避免日後遭追訴;如事已發生,應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調返還、盡速尋求和解,必要時應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民事與刑事事宜,妥善規劃還款與協議條款,避免最終不僅賠償還要面臨財產沒收的重大損失。對於所有涉及遺產繼承與處分的行為,審慎為之、合法為之,始能避免觸法風險與後續責任。

律師回答:

在實務上,經常出現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便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此舉不僅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刑事責任,更有可能因此被法院認定所提領之金錢屬犯罪所得,進而被宣告沒收。
 
雖然法律上遺產在繼承人間係屬公同共有,但每位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比例,對該遺產仍享有相對權益。然而,問題在於若提領行為違法而構成犯罪所得,在沒收程序中是否應考量被告自身的應繼分比例,或其事後依比例返還他繼承人之金額,是否仍應全部沒收,便成為法院裁量與爭點所在。
 
沒收制度之目的
依刑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應予沒收;第5項進一步規定,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則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此外,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若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價值低微,或有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
 
此等規定形成所謂「過苛條款」,使法院在面對複雜或具特殊情境的案件時,得據以妥適處理,不致造成重複處罰或損害被告生計之不合理結果。
 
就立法本旨而言,沒收制度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人從不法行為中獲得之利益,遏止經濟性犯罪的誘因,並防止犯罪行為人保留犯罪所得形成不當得利。以往不予沒收的主要原因是欲保留被害人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的可能,但實務上常因被害人未另行提告,導致犯罪人仍保有不法所得。是以現行法律改採積極剝奪政策,只要行為人因犯罪取得金錢或利益,原則上即應沒收。
 
然而,在實務中,若被告已與被害人或其他繼承人達成和解、分期還款,或已履行部分給付,在此種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全部犯罪所得之情況下,法院即使仍須依法宣告沒收,但因為此舉可能破壞既定協議,導致雙方和解失效,實務上多會透過「過苛條款」調整沒收額度,或甚至不予宣告沒收,以避免造成重複懲罰與實質不公。
 
提領遺產是否須沒收?
至於遺產尚未分割前,是否可依被告應繼分比例扣除免沒收部分,法院多持保留立場。因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為公同共有,並不得任意依照自身應繼分主張獨立處分權,法院普遍認為,應先對被告提領總額進行沒收裁定,而非預先扣除應繼分比例。然而,若被告事後已依照其他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返還相應金額,實務見解認為,其已無坐享犯罪所得之實,法院可視具體情況裁量不予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
 
因此,實務處理「犯罪所得沒收」仍存在相當多元彈性與審酌空間。若繼承人違法提領遺產金錢,在尚未獲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法院遺產分割確定前,不僅可能構成侵占罪,更可能被法院視為犯罪所得,進而面臨刑事追訴與財產沒收的雙重風險。此時如未妥善處理,例如未儘速與其他繼承人協議返還、未展現清償誠意,甚至未妥為提出辯解資料與證據,將難以主張過苛條款獲得減免。
 
綜上,面對繼承人擅自提領遺產的法律問題,應慎重處理所有金錢進出紀錄,確保取得他繼承人之書面同意或遺產分割協議,避免日後遭追訴;如事已發生,應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調返還、盡速尋求和解,必要時應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民事與刑事事宜,妥善規劃還款與協議條款,避免最終不僅賠償還要面臨財產沒收的重大損失。對於所有涉及遺產繼承與處分的行為,審慎為之、合法為之,始能避免觸法風險與後續責任。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5條=刑法第38-1條=刑法第38-2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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