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後千萬別做哪些事?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全面限定繼承制度旨在保障繼承人不因無辜而負不合理債務,但前提是繼承人須合法且誠信地處理遺產,避免虛偽、隱匿、擅處等違法行為。如若發現遺產數額難以釐清、債務龐大或潛在爭議複雜者,仍可於法定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以免衍生後續責任。同時建議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應儘速與律師、記帳士或法院聯繫,確認遺產及債務清單、是否需陳報財產清冊或進行拋棄,並於法定期間內妥善保護自身權利,避免法律責任與親屬關係間的紛爭升溫。
律師回答:
自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起,我國繼承制度已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度,亦即繼承人僅以繼承所獲遺產的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債務負責,超出遺產範圍之外的債務,繼承人無須清償。
此與過去採「概括繼承」原則,即繼承人無條件承擔被繼承人全部債務的制度,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概括繼承往往造成繼承人陷於債務陷阱,因此過往社會觀念普遍主張家屬於親人過世後立即辦理拋棄繼承,以免不明債務來襲。然而,在現今已採限定繼承制度的架構下,是否仍須辦理拋棄繼承,則應視個案實際狀況而定,若預估遺產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或遺產管理困難者,仍可考慮拋棄繼承。
先請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儘管目前法律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對於債權人而言,若不知被繼承人留下何種遺產,亦可能導致求償無門。因此,民法第1156-1條明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時亦不明被繼承人資產狀況,也可依民法第1156條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須注意的是,提出遺產清冊並非繼承限定責任的必要條件,即便未向法院報備財產清冊,只要確實未超出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仍不影響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但若未妥善陳報遺產,將喪失法院公告程序的保護效果,繼承人仍須自行負責資產清算與分配的法律風險。
值得警惕的是,繼承人若有特定不當行為,將喪失限定繼承所享有的保護。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如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遺產項目,或有其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重大情節,將不再享有僅以遺產為限清償的權益,並可能對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尚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法處理遺產,亦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處罰,實務上常見之高風險行為包括:
其一,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擅自處分遺產,此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罪嫌,若屬執行被繼承人生前交付之事務,亦應備妥證人、錄音或文件佐證;
其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擅自處分遺產,將涉及侵占共有人財產,建議應先行完成遺產分割,或取得全體繼承人之書面同意;
其三,在被繼承人意識不清或無意識狀態時製作遺囑或贈與契約,將涉入偽造文書罪責,倘能事前辦理公證或邀請律師與全體繼承人見證,方能大幅減少日後爭訟;
其四,在法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前,擅自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亦可能導致其他債權人受損,繼承人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之風險。
結論
總結而言,我國現行全面限定繼承制度旨在保障繼承人不因無辜而負不合理債務,但前提是繼承人須合法且誠信地處理遺產,避免虛偽、隱匿、擅處等違法行為。如若發現遺產數額難以釐清、債務龐大或潛在爭議複雜者,仍可於法定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以免衍生後續責任。同時建議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應儘速與律師、記帳士或法院聯繫,確認遺產及債務清單、是否需陳報財產清冊或進行拋棄,並於法定期間內妥善保護自身權利,避免法律責任與親屬關係間的紛爭升溫。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6條之1=民法1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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