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遺產可先動用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如欲動用被繼承人名下資產,應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取得其他繼承人書面同意,並透過金融機構依法申請提領。擅自動用即便出於良善目的,也可能一不小心觸犯刑責,並需面對返還、賠償等民事責任。法律保障所有繼承人之共同權利,任何偏離正規的行為,即便自認有理,亦可能損及他人利益甚至自陷刑責之中。因此,在面對繼承相關財務處理時,務必謹慎為之,必要時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以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及他人權益,免除日後爭訟風險與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親人過世後,許多民眾會出於處理喪葬、醫療或其他急迫開銷的需要,想直接動用親人名下存款帳戶的資金,但若在提領前未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便動機正當,仍有極高的可能會觸犯刑事法律,面臨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責的風險,民事上也可能需負返還或賠償責任。
首先要釐清,依照民法規定,親人死亡後,名下遺產立即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同意擅自處分即違法。目前各大金融機構對於死者帳戶內存款的提領設有嚴格的程序與文件要求,包括存款憑證、能證明全體繼承人身份的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並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等,目的即在於保護遺產完整及各繼承人權益。
依實務見解,若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已授權其辦理身後事宜,且出於誠信基礎而留存帳戶存摺與印章,即便此授權為真,法院仍指出此類授權關係因被繼承人死亡即告終止,不得據以行使提款等財產處分行為。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指出,僅當繼承人並無主觀不法之意思、亦無構成偽造文書等主觀犯意時,方得不構成犯罪,惟此仍需由法院具體認定,不可貿然援引。實務中,常見繼承人直接以亡者名義填寫提款憑條提領銀行存款,此行為不僅會使金融機構誤認被繼承人尚在生,構成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與行使偽造文書罪(第216條),亦可能觸犯普通詐欺罪(第339條第1項),如係基於私利或未妥為保管遺產,導致他繼承人損失者,還會觸犯侵占罪(第335條)。
其中,侵占罪在親屬間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行為人主張其用途是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開支,則其動機可作為法院在量刑時之斟酌因素,但無法作為免責理由,刑責仍可能成立。
此外,常見另一抗辯理由為生前授權,但依民法與實務見解,一旦被繼承人死亡,權利主體即不存在,生前授權亦即失效,不得再作為提款或處分遺產之依據。法院僅在極端情況下,基於無明顯主觀犯意、授權背景明確且具體的前提下,才可能不認定其構成犯罪,但即便如此,仍應以法院判斷為準,絕不可自恃而擅自處分。
總結而言,繼承人如欲動用被繼承人名下資產,應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取得其他繼承人書面同意,並透過金融機構依法申請提領。擅自動用即便出於良善目的,也可能一不小心觸犯刑責,並需面對返還、賠償等民事責任。法律保障所有繼承人之共同權利,任何偏離正規的行為,即便自認有理,亦可能損及他人利益甚至自陷刑責之中。因此,在面對繼承相關財務處理時,務必謹慎為之,必要時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以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及他人權益,免除日後爭訟風險與法律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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