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存款遭盜領 繼承人可提告究責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親人過世後帳戶遭未經授權提領與處分,若涉案者係冒用死者名義者,行為已非單純侵占或民事不當得利,而是足以構成刑事上的文書偽造、詐欺取財及有價證券偽造等罪嫌,繼承人依法得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責任。此類案件除涉及法律認定,更需舉證確實,建議蒐集提款紀錄、支票影本、轉帳證明與死者死亡時間等資料,儘早諮詢律師協助評估與提告事宜,以保障繼承人之遺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親人過世後,若繼承人發現死者名下的銀行帳戶被人未經授權多次提領、轉帳或開立支票等處分行為,該等行為極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繼承人得依法提告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首先,依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起至死亡止。人一旦死亡,其財產即依法進入繼承程序,由繼承人承受遺產中一切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亦明文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若繼承人有數人,則於分割前對遺產為「公同共有」關係,關於遺產之處分或使用,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因此,任何人在未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前,擅自動用死者帳戶資金,均可能觸法。
實務上常見行為,包括利用提款卡或網銀密碼轉出帳戶資金,冒用死者簽名填寫臨櫃取款單電匯至他人帳戶,甚至偽造支票簽名開立支票等,這些行為除觸犯財產罪之外,亦可能構成文書偽造或有價證券偽造等重罪。
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216條進一步規定,將偽造或變造之私文書行使於他人,即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行為人於死者過世後,仍以死者名義簽署取款單,明知授權關係已因死亡而消滅,卻仍偽簽死者名義,即足構成上述罪嫌。
此外,若涉案人開立支票並以死者名義簽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偽造罪,依其規定,偽造、變造或行使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行使偽造支票亦屬該罪。至於透過該等偽造文件進一步向銀行領款,則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若是同一人在多個時點以不同手法提領、轉帳或開票,每一行為是否一罪一罰,則需視各行為之是否屬於行為法上一罪或數罪,須由法院實際審酌其犯罪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或屬於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等刑法理論予以評價。例如,若行為人於一天之內開出多張支票並一次性轉帳,即可能被認定為單一行為下的接續犯,而非逐一處罰;但若分多日進行,或每次有不同詐術內容與目標,則較可能構成數罪並罰。
至於是否會判處有期徒刑或得以緩刑,則端視該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與是否賠償損害等因素。若行為人首次觸法、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主動返還財產或與被害繼承人和解,法院可能酌情判處緩刑。然而,若涉案金額龐大、行為手段惡劣或涉及重複詐騙,則可能面臨實際徒刑。需要提醒的是,若涉案者係死者之親屬,如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則部分罪名如竊盜或侵占可能因屬「親屬相盜」之情形,適用告訴乃論規定,即需於知悉犯行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逾期即喪失追訴權(刑法第323條、第338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盜用-生前盜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23條=刑法第338條=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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