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銀行臨櫃填載取款憑條,盜領被繼承人存款構成什麼犯罪?民事上如何救濟?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任何在繼承程序未完成前對遺產所為之處分,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依遺產管理人制度運作處理,方屬合法。倘若因故急需動用死者存款以辦理喪葬事宜,也應於事前取得共識,並妥善保存所有支出單據,作為未來繼承分割協議或司法訴訟時之證明。合法、透明、公正的財產處理程序,不僅能避免刑民事法律責任,也可維護繼承人間的和睦關係。若遇財產處分爭議,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依程序正義妥善解決,以確保被繼承人遺產得以依法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的財產依法即轉化為遺產,並由其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47條規定開始繼承。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所有遺產在分割前皆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何一人不得擅自單獨處分或提領。
實務上,若繼承人之一人在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下,持被繼承人存摺及印章,至銀行填寫取款憑條,於簽名欄偽簽死者姓名或盜蓋印章,偽稱取得死者授權,導致不知情銀行行員誤信而准予提款,即屬以虛偽手段詐取財物,不僅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可能構成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繼承人於取款憑條偽簽或盜蓋死者之姓名與印章,即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銀行帳戶管理秩序,構成該罪。
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則指行為人將該偽造之取款憑條實際交予行員使用而行使偽造文書。
又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以虛構死者授權之事實欺騙銀行交付款項,即屬詐術行為以圖不法所有。
雖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若提領金額不高且確實全數用於支付死者之醫療或喪葬費用,則行為人可能欠缺主觀上的不法所有意圖,無構成犯罪之故意。但大多數實務見解仍採嚴格標準,認為即使出於「孝道」或「照料死者遺務」之目的,也不免觸法,應循合法繼承程序辦理。
繼承人若欲提領死者帳戶存款,應依金融機構內部規範,備齊包括存款證明、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明與印鑑證明等文件,並填寫繼承存款申請書。若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應提出全體簽章同意之委託書或拋棄繼承聲明,始得由其中一人辦理提款,否則銀行依規拒絕交付。
除刑事責任外,擅自提領遺產之行為亦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遺產尚未分割的情況下,任何一人未經他人同意而處分公同共有財產,即屬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若因此造成他繼承人財產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該行為同時也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行為人因無繼承程序支持,擅自提領遺產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他人權益,應返還其取得之財物予其他繼承人。
最後需強調的是,任何在繼承程序未完成前對遺產所為之處分,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依遺產管理人制度運作處理,方屬合法。倘若因故急需動用死者存款以辦理喪葬事宜,也應於事前取得共識,並妥善保存所有支出單據,作為未來繼承分割協議或司法訴訟時之證明。合法、透明、公正的財產處理程序,不僅能避免刑民事法律責任,也可維護繼承人間的和睦關係。若遇財產處分爭議,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依程序正義妥善解決,以確保被繼承人遺產得以依法分配。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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