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銀行提款機,盜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構成什麼犯罪?民事上如何救濟?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提領遺產存款應先取得稅捐機關開立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並備妥繼承人戶籍謄本、身份證、印章等證件,與其他繼承人一同至銀行辦理。任何單獨擅行提領行為,除違法亦有可能造成親屬關係裂痕,故應避免圖一時之便而留下法律與家庭雙重風險。綜上所述,繼承人在面對親人過世後涉及存款提領與遺產處理時,應尊重法定程序與所有繼承人之權益,依法辦理共同繼承之事宜,並避免任何形式之偽造、欺騙或擅處行為,否則除民事賠償義務外,尚可能須負刑事責任,實不可不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若未經合法程序,私自使用提款卡或填寫憑條提領其名下存款,不僅可能觸犯多項刑事罪名,也可能須負民事責任。
首先從刑事面看,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使用其提款卡及密碼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此罪針對利用非法手段操作ATM等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關注點不在提款本身,而在於提領方法是否合法。
若繼承人進一步使用偽造的取款憑條、印章或冒用被繼承人名義簽名進行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而將該偽造文書實際使用於提款時,則再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此外,若該提款行為是藉由誤導金融機構,使其誤信提領人具備合法權限進而交付款項,則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騙取財罪」,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得財者,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可見,單一的提款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數項刑事責任,依具體情節由檢察官或法院判斷是否成立各罪要件。
除刑責,未經授權擅自提領遺產存款亦涉及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若一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遺產在繼承人間為公同共有,任何一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即構成對其他共有人權益的侵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損者,應將其利益返還。繼承人若以被繼承人已無法律效力之授權為由提領資金,即屬無法律原因取得,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所提領款項。
更需提醒的是,遺產屬公同共有,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或經法院裁定,不得片面處分。以死者名義私自提款,無論目的是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或其他正當支出,皆不得構成免責理由,且依實務經驗,法院可能酌情量刑予以從輕,但無法完全排除刑責。
對於此類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號判決亦有釋示,若繼承人能證明自己係依被繼承人生前授權行事,且明確指示其帳戶存款為喪葬費支出而保管存摺、印章,或能提出相關錄音、錄影、書面佐證,法院可能從主觀判斷未具不法犯意,而不認為其構成偽造文書,但這僅為個案酌情認定,並非普遍可援用之抗辯理由。且需強調,授權行為原則上於授權人死亡即歸於消滅,繼承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權限繼續存在,否則除涉民責亦可能構成犯罪。
為保護自身與其他繼承人權益,處理遺產時應依法辦理。首先應由繼承人共同查明被繼承人名下資產,包括向金融機構查調其存款與帳戶明細,並可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要求金融機構提供ATM提領紀錄與影像資料,惟須注意該影像保存時間僅為六個月,宜及早聲請調取。繼承人若察覺帳戶有不明提領紀錄,應儘速留存證據並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必要時可請求法院介入,聲請遺產保全或分割程序。
提領遺產存款應先取得稅捐機關開立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並備妥繼承人戶籍謄本、身份證、印章等證件,與其他繼承人一同至銀行辦理。任何單獨擅行提領行為,除違法亦有可能造成親屬關係裂痕,故應避免圖一時之便而留下法律與家庭雙重風險。
綜上所述,繼承人在面對親人過世後涉及存款提領與遺產處理時,應尊重法定程序與所有繼承人之權益,依法辦理共同繼承之事宜,並避免任何形式之偽造、欺騙或擅處行為,否則除民事賠償義務外,尚可能須負刑事責任,實不可不慎。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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