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長輩的財產遭不當轉移?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是長輩生前或過世後,財產管理與處分都須符合法律程序與親屬間協議。最佳的做法是預先建立監護或輔助制度,使財產在長輩無行為能力時受到監管;長輩死亡後,所有財產應視為公同共有,所有處分行為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在處理喪葬費、醫療費等支出前,務必與繼承人溝通,並於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否則不僅涉及刑事責任,也可能面臨返還或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親屬關係破裂。唯有透過公開、透明、合法之處理程序,方能保障長輩生前心血所留之財產不被不當侵占,也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與信任。

律師回答:

長輩過世後或臥病在床時,對於財產的掌控能力常常會降低,此時財產處於法律不明確監管與權屬轉移的敏感階段,最容易引發財產侵占或處分的爭議。為防止不肖繼承人或親屬趁機將遺產據為己有,法律上提供事前及事後的防範與補救機制。
 
ㄧ、長輩尚生存
若長輩尚未過世,但已無行為能力,建議可儘速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以設立法律上有效的代理與監管制度。依民法第14條與第15條之1,若自然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或理解意思表示,可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法院受理後,會指派監護人或輔助人,並與法院指定的另一適當人員共同開立財產明細清冊,藉此達成財產動態透明化,降低私自處分的風險。當為監護宣告時,該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其財產需由監護人代理;若為輔助宣告,則於特定法律行為上須經輔助人同意才有效,尤其是在處分財產、借貸、訴訟等重大事務上。
 
這種制度性設計除保護被宣告人免於被侵害,也讓家庭成員間的財產分配與監督更加透明與合理。
 
二、長輩已逝世
若長輩已過世,為避免遺產被他人盜領或擅自處分,應即刻通知銀行死者已過世。銀行依規定在接獲死亡通知後,將凍結該帳戶,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動用任何存款。遺產未分割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任何單獨繼承人皆不得擅自處分。
 
實務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持故人之存摺與印章直接臨櫃提領現金,此舉即便是基於支付喪葬費等正當目的,仍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因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授權關係自然消滅,存摺與印章不再具備合法使用效力。
 
此時若繼承人偽以故人之名義辦理提款,不僅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還可能成立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為盜蓋印章,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外,如使用故人提款卡至ATM提領資金,可能觸犯第339條之3所定「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甚至牽涉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除動用現金,部分繼承人也會趁機利用保管的印章與謄本將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此類行為如為私下辦理,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且使用偽造文書或虛假理由進行過戶,極有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侵占等多項刑責,依上述各條文可處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是使用遺產支付喪葬費這類常被視為合理的行為,也應於事前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並保留所有收據、繳費證明、發票等作為未來被指控時的證據。否則,其他繼承人可依據刑法第335條提出侵占罪告訴,且由於侵占罪在親屬間屬告訴乃論之罪,提告期限為知情後六個月內。
 
綜上所述,不論是長輩生前或過世後,財產管理與處分都須符合法律程序與親屬間協議。最佳的做法是預先建立監護或輔助制度,使財產在長輩無行為能力時受到監管;長輩死亡後,所有財產應視為公同共有,所有處分行為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在處理喪葬費、醫療費等支出前,務必與繼承人溝通,並於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否則不僅涉及刑事責任,也可能面臨返還或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親屬關係破裂。唯有透過公開、透明、合法之處理程序,方能保障長輩生前心血所留之財產不被不當侵占,也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與信任。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3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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