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長輩財產遭到子女侵吞,如何提出民事訴訟?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失智症長輩若已無行為能力,應由法院指定監護人全權代理財產事務,若尚未完成監護宣告,亦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從事訴訟,主張買賣無效、返還不動產或租金等。失智症患者在未受監護宣告前的財產處分,若已喪失判斷能力而顯失公平,也有機會由其親屬聲請法院撤銷或確認無效,甚至展開刑事追訴程序,確保高齡者權益不被濫用。面對失智症長輩財產遭濫用,法律提供完整的制度工具,重點在於及早察覺與啟動保護程序,才能及時防堵財產流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失智症長者名下若有不動產,極容易成為有心人士覬覦的目標,常見的詐騙手法包括高價賤賣、設定抵押權借款,以及移轉過戶予第三人等方式。高價賤賣的情況下,詐騙者利用長者無法辨識金錢價值或不動產市價的弱點,先以小利誘之,再動之以情,進而要求以遠低於市價出售不動產,例如市值一千萬元的不動產,竟以僅二百萬元的價格賣出。至於設定抵押權借款,則常見有心人士藉口協助處理財務,利用長者對借貸、抵押流程的陌生,騙取其簽名、蓋章於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書、本票或支票等文件,再持其提供的不動產權狀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設定,以取得銀行或私人借款。另一常見方式是移轉過戶,詐騙者取得長者信任後,騙取權狀與相關文件,並誘導長者於買賣契約、移轉同意書及權利移轉聲請書上簽名,隨後完成所有權過戶登記,將不動產轉到自己或第三人名下。
 
當失智症長輩的財產遭到子女或他人侵吞,必須從法律上確認其行為能力狀態,以保障其財產不受不當侵害。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一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無法辨識其法律效果時,法院可以依申請對其為監護宣告。聲請人可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若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失智症長輩已符合該條件,將裁定對其為監護宣告,該長輩自此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5條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該長輩如在無監護人協助下,獨自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或租賃契約,即便其本人表達出賣土地、接受租金等意思,也因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例如,如果失智長輩在未經監護人同意下,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不動產,或任意同意將原每坪一千元、總計十萬元的土地租金降為一萬元,這種明顯不合理且不合市場行情的行為,即使有其簽名或印章,也不生效力,可由監護人出面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不當得利。
 
在此情形下,應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買賣或租賃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財產或補償損失。
 
然而,若監護人因故未能行使代理權,或尚未完成監護宣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具有利害關係的親屬亦可聲請法院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從事訴訟行為。依該法第51條第4項,特別代理人得為一切必要之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的處分行為。法院於選任特別代理人時,得指定律師擔任,該律師之酬金,則依同法第77-25條,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支付。
 
實務上常見,失智症患者因言語、情緒、記憶與判斷功能日漸退化,常與家人產生衝突與隔閡,反而容易信任表面善意的陌生人,這些人可能透過甜言蜜語博取信任後,誘使患者交出印章、權狀或個人證明文件,進而辦理不動產贈與、買賣、貸款或其他侵害其財產權益的行為。倘若上述行為發生於未經監護宣告前,仍有可能主張其在法律上已經喪失訴訟能力,親屬可依同樣方式聲請特別代理人,保護其權益。
 
特別代理人可於民事訴訟中擔任原告,請求確認買賣或租賃契約無效,或擔任被告,針對提起之訴訟抗辯維權,無論該患者已完成監護宣告與否,只要能證明有事實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並有訴訟必要,法院均得為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因此,當失智症長輩有疑似遭人濫用財產之情形,應盡速蒐集相關資料並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特別代理人選任,以確保財產不受侵害。於案件進行過程中,也可同時啟動行政或刑事程序,檢舉不當使用行為者是否涉嫌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等犯罪,特別是當有人利用患者精神狀況不佳,刻意設計交易內容或操作文件來取得不法利益時,應勇於揭露並主張法律責任。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盜用-生前盜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76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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