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儀(白包)是遺產的一部分嗎?還是對於死者家屬、繼承人的贈與?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奠儀並不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因此原則上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奠儀的法律性質,是第三人對辦理喪禮之人的無償贈與。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喪事是由繼承人負責,受贈人也多為繼承人之一,但仍應依實際收受人與贈與人之關係、贈與意圖與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換句話說,奠儀的歸屬並非當然屬於遺產,也不能隨意認定為贈與所有繼承人,應就個別情形妥善判斷,避免產生無謂的繼承紛爭。
律師回答:
奠儀,也就是民間習慣所稱的「白包」,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許多人會疑問,奠儀是對亡者表示哀悼而給的錢,那麼這些錢究竟是贈與死者本人?還是屬於遺產應納入繼承?又或者是直接贈與給家屬或繼承人個人的財產呢?這些問題的答案,必須從法律規範與法院實務判決加以釐清。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第1148條進一步指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此可知,所謂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上權利與義務總和,且應屬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才有可能納入遺產範圍。
而奠儀的性質,在法律上則被歸類為第三人對於生者,也就是處理喪事之人所為的贈與。在我國的社會習俗中,奠儀是親朋好友對死者表達哀思的方式,但實質上卻是對死者家屬,特別是操辦喪事之人的一種禮金或慰問金。也因此,法院於判決中對於奠儀的認定,多半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認為是針對家屬的贈與行為。
舉例來說,「依我國民間習俗,奠儀乃第三人贈與之禮金,受贈人終局取得奠儀之所有權,受贈人所收之奠儀不得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而予分割。」這表示,奠儀性質上並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在辦理遺產繼承或遺產分割時,奠儀無須納入清冊中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那麼,奠儀到底是贈與給誰?
是否可以主張是贈與特定繼承人,甚至是非繼承人的第三人?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奠儀的受贈人通常是實際負責辦理喪事者,因為實際操辦喪禮的人需承擔諸多支出,親友亦多數基於慰問而將奠儀交給該人。「奠儀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非可視之為遺產,自無從以奠儀支付喪葬費。」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陳林英妹之喪葬費,依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繼承人為追思或敬悼被繼承人,無可避免相關喪葬費用之支出,奠儀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非可視之為遺產,自無從以奠儀支付喪葬費。」
奠儀並非對死者的贈與,而是對活著的家屬,尤其是處理喪事的人所為的無償贈與。
此外,即使某筆奠儀是由某位繼承人的朋友所提供,也不能當然推定其只贈與給該位繼承人。仍須從實際收受奠儀之人、喪事的具體辦理情形、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係等面向,整體認定誰才是實質上的受贈人。例如,如果喪事是由長子主持,但奠儀是由朋友交給女兒,那是否可以主張女兒為受贈人,就需視雙方關係與交付情形綜合判斷。
從實務角度觀察,法院在處理繼承與奠儀爭議時,並不以契約文字或禮金附言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看實際操作、支出負擔以及贈與目的。若奠儀明顯係贈與主持喪禮之人用於辦理儀式與慰問,其即為收受者之財產,並不構成遺產,也無須與其他繼承人進行分配。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奠儀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
瀏覽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