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不報有什麼風險?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全面限定繼承」制度設計雖為繼承人帶來制度性保障,但若未依程序完成法院陳報及公告,實務上將可能面臨繼承責任擴張的風險,甚而影響繼承人個人財產,故建議繼承人務必審慎面對繼承程序,妥善履行遺產清冊及公告債權之義務,以獲得完整的法律保障與財務風險控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自98年修正後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障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而導致個人財產遭強制清償,也就是說,繼承人僅須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而不需負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
然而,為使此制度運作更具保障力,法律同時設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兩項機制,藉此建立一個清楚、公開的債權人申報與清償程序,以減少債務糾紛及避免繼承人陷入無限清償的風險。
依實務裁定及學理見解,所謂限定繼承即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只在繼承所得範圍內負清償責任。雖民法明定繼承人即使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原則上仍享有限定責任保障,惟未完成法院陳報及公告催告程序的繼承人,在日後可能面臨無法證明債權人已全數公告、或因未公告而發生新的債務追償,造成其需動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進而喪失實質上的限定繼承保障。
若當初依法陳報並公告,則所有債權人僅能依比例受償,繼承人無須額外動用個人資產,顯見法院公告程序的重要性。若繼承人有意陳報遺產清冊,應於知悉繼承事實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申請,並繳納1000元規費。
此一程序並非不可變通之期限,但為確保權益,仍建議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聲請時應備妥文件,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得附遺產稅財產清單、總歸戶資料、近二年所得稅及贈與財產資料等)、聲請人印鑑證明等。
若文件齊備,法院將核發准予備查通知,並啟動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間通常為六個月,於公告期間內,債權人得向法院或繼承人報明債權。公告期屆滿後,繼承人應依比例償還債權,若遺產不足,則按比例清償,完成後應再向法院陳報償還狀況,始得進行剩餘遺產之分配。
整體而言,「全面限定繼承」制度設計雖為繼承人帶來制度性保障,但若未依程序完成法院陳報及公告,實務上將可能面臨繼承責任擴張的風險,甚而影響繼承人個人財產,故建議繼承人務必審慎面對繼承程序,妥善履行遺產清冊及公告債權之義務,以獲得完整的法律保障與財務風險控管。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辦理手續-遺產清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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