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的智慧結晶,可以被繼承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智慧財產權確實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承受,然因每種智慧財產權之性質不同,繼承人在實際操作上應分別處理,專利與商標應向主管機關查明權利存續狀態及年費繳納情形,並辦理權利人變更登記;著作財產權則應查明是否已授權、是否尚在保護期間,以及公開發表時是否正確署名。若能妥善處理,這些智慧結晶將成為家屬珍貴的精神與經濟資產,延續被繼承人的創作精神與價值理念。

律師回答:

當爸爸過世後,家人整理遺物時在不起眼的角落發現一個標示為「我的智慧結晶」的箱子,裡面竟然藏有多張專利證書、商標登記文件及多幅落款美術作品,這些文件與創作讓人驚喜又擔憂,擔心這些珍貴的智慧財產會被他人不當利用。因此,家屬產生了疑問:是否可以繼承這些智慧財產?又該注意哪些法律上的細節與程序?
 
首先,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開始,而依第1148條則指出,繼承人承受的是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除非該權利、義務專屬於本人。這表示凡屬財產權者皆屬可繼承之範疇,然而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各異,應分別探討。
 
針對第一個問題: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是否屬於遺產、得否繼承?
答案是肯定的。專利權與商標權皆屬財產權,依法當然得為繼承標的。至於著作權則需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前者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依著作權法第21條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著作財產權則可轉讓或繼承,因此家屬可依法承繼已故親人留下的著作財產權。在爸爸留下的美術作品部分,儘管家屬可主張著作財產權,但使用或公開這些作品時,應標明原創者名字,以尊重其人格權。
 
第二個問題是,若要繼承專利權應注意哪些事項?
依專利法,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與設計三種類別,專利期間分別為二十年、十年與十五年,自申請日起算,期間屆滿後專利權即消滅。此外,專利權人每年須繳納年費,若未繳納且未於補繳期限內補繳,專利權亦告消滅。因此在繼承專利權前,應先查明專利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內、是否有積欠年費可補繳,否則即無專利權可承繼。若專利仍有效,依專利法第14條,繼承人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專利權人名義,否則即便第三人侵害該專利,亦無法主張專利權。此外,若箱中另有未申請專利但具發明潛力的筆記,依專利法第5條、第6條規定,繼承人仍可為專利申請人,主張該創作權利。第三個問題是商標權之繼承。依商標法,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可展延一次又一次。若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則商標權即告消滅。因此繼承人應確認商標權是否有效、是否屆期未展延。若仍有效,繼承人應向智慧財產局辦理變更登記,將商標權人變更為自己,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
 
需注意的是,若商標已連續三年未使用,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廢止該商標,若爸爸所登記之商標實際未使用,也可能因被廢止而無法繼承。至於第四個問題:著作財產權的繼承應注意什麼?
 
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自著作人死亡後仍存續五十年,因此爸爸過世後五十年內,繼承人仍可就其創作主張財產權,包括重製、發行、公開展示與改作等權利。(著作權法第32條)
 
若這些美術作品尚未公開,繼承人亦將之公開,但須遵守原著作人署名的標示,尊重其著作人格權。與專利權、商標權不同的是,著作權無需經專責機關登記取得,因此著作財產權之繼承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應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是否將該權利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使用,以免後續產生糾紛。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智財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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