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憂遺產遭前夫霸佔,應如何保障未年子女的利益?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母親擔心自己往生後,兩名子女的遺產落入前夫手中遭濫用,僅靠遺囑安排將無法完全達成目的,因為法律上仍保障父親身為親權人及監護人的優先地位,也無法排除其作為財產代管人的身分。反之,若能善用信託機制,不僅可保留子女的繼承權與特留分,同時透過受託人負責管理與運用財產,更能具體落實母親對孩子生活保障的安排。在未成年子女面臨喪失主要照顧者之後,其財產保障問題極需審慎規劃。單靠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簡單交代遺產分配,難以應對法律對親權復權機制與特留分保障的安排。若有特定考量與憂慮,應從監護權、財產管理權與遺產信託三方面進行整體規劃,並尋求專業律師或信託顧問協助,量身訂做出一套既合法又務實的解決方案。如此,才能在法律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子女的關愛與保障,真正延續身為父母的責任與心意。

律師回答:

身為單親媽媽,有兩位年幼的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與五年級,現階段即將購買房屋,為未來替孩子們打算,擔心若發生意外而不幸離世,所留下的房產與其他遺產將由前夫代管,極有可能被其挪作他用,無法妥善用於孩子的生活與教育,因此希望能透過法律方式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遺產權益。這樣的擔憂在現行法制下確實合理,且有具體可行的方式加以因應。
 
首先需說明的是,即便母親在與前夫離婚後,對兩名子女是由其單獨行使親權,但這並不表示前夫已經喪失親權,而僅暫時停止其行使親權的權利。倘若母親先於前夫過世,依法便會恢復由父親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換句話說,日後若發生母親不幸過世的情況,兩位子女將由前夫繼續擔任法定監護人,這是法律所明定的親屬義務接續機制。
 
至於能否透過遺囑指定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第1項規定,以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例,即使父母在遺囑中委託他人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該指定也不當然生效,實際上仍須依據法院最後的審酌與裁定,因此即便母親透過遺囑指定其他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無法完全排除前夫依法復權的可能性,進而擔心其可能會挪用孩子名下的財產。
 
因此,即便母親用盡一切方式希望排除前夫復權的可能性,法律仍保留一個讓法院審酌的空間,而這也意味著母親無法完全排除在其死亡後,父親依法回復對子女的親權,進而依法擔任法定監護人,並合法代為管理子女名下的財產。
 
根據民法第1087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而來的財產,構成其「特有財產」,這類財產屬於子女個人,並非父母所有。然而,依據民法第1088條所載,這些特有財產的管理權則由父母「共同」行使,並且賦予父母對該財產的使用與收益之權,惟此等使用與收益必須是以子女利益為前提。也就是說,父母雖然可以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但其對於該財產的處分行為,仍必須受到法律所設定的明確限制,並非可以任意處置。更具體來說,對於子女的特有財產,若父母一方想要處分、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或作其他重大處分行為時,均須以符合子女利益為要件,否則即屬違法。若該等處分行為有損子女利益,不僅可能面臨法院追究其管理職責之懲處,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剝奪其監護權或親權行使權。
 
這種制度設計反映出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未成年子女即使無完全行為能力,其所擁有的財產權益,仍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並未因父母有監護權或親權,就讓其對子女財產有無限制的支配力,而是透過「子女利益優先原則」來設下防線。實務上若父母對子女財產有不當處分,例如將子女繼承來的房產擅自出售、以子女名義貸款或將其財產用作私人用途,在無子女利益支持的前提下,其他親屬、法院或主管機關均有權提起異議,甚至請求法院撤銷該等處分,並改派適任監護人。
 
然而在實際操作上,若父或母其中一人為監護人並獨自掌管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時,對於是否真能完全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子女利益考量,常存在許多灰色地帶。例如,一方為孩子名下存款買保單或投資股票,自認有益於孩子未來教育資金準備,但若缺乏專業理財規劃或沒有事先取得法院同意,仍可能構成不當處分。因此,對於身為單親的父母,若確實擔心另一方將來可能藉由監護權控制子女名下的財產,進而挪作他用,應於生前及早安排妥善的法律保護機制。
 
另一方面,關於遺產分配的規劃,雖然依民法第1187條,立遺囑者確實可以指定遺產如何分配,甚至排除部分繼承人,但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本案中,兩名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享有全部遺產之半數的最低保障份額,即使母親欲透過遺囑安排其他人繼承其財產,也不能排除兩位子女的法定特留分。因此,遺囑在分配遺產方面雖有彈性,卻並不足以完全保障受益人利益,特別是當遺產由未成年子女繼承後,財產仍需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管的情形,將可能衍生遺產被濫用的風險。
 
為有效避免此一風險,最具實務效益的解決方式即是運用信託法相關制度,透過設立遺囑信託或生前信託,提前指定信託內容與受託人。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可由信託契約或遺囑成立,母親可指定將所購買的房產、存款等資產設為信託財產,並以兩名子女為信託受益人,另指定自己信賴的親友、專業機構或律師作為受託人,於自己過世後代為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且須依預先約定的方式給付予受益人。例如,可以規定每月由信託財產提撥固定金額支付生活費、教育費,或待子女年滿二十歲、完成大學學業、結婚或符合其他條件時,再將剩餘財產一次性交付。
 
其中可行的方式包括成立遺囑信託,將名下財產透過信託方式指定受託人代為管理,並明訂信託財產之使用方式,例如每月固定撥付生活費或教育費予子女,直到其成年或完成特定條件(如學業、婚姻等)後再交付全數財產。信託制度具有法律拘束力,且信託財產原則上不由監護人直接管理,即便該監護人為復權的前夫,也無權挪用信託下的財產,能有效達到保障子女財產安全的目的。更甚者,信託安排中可加入監察人制度,讓信託運作受到持續性監督。
 
信託最大的優點,在於財產不會立即歸屬於子女,而是交由受託人持續管理運用,避開由前夫作為監護人直接代管的風險,避免財產被侵占、浪費或挪作其他用途。同時,信託具有法律拘束力,受託人亦須負信託義務與責任,若有違反信託約定的行為,將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換受託人,或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實務上已成為現代父母安排未成年子女遺產管理的常用工具。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社會保險給付-勞保死亡給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民法第1093條=民法第1187條=信託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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