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遺產清冊有何法律風險?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未申報遺產清冊雖不當然導致無限責任,但其潛藏的風險在於失去限定繼承的實質保障,使繼承人暴露於債權人逐筆主張的壓力之下,一旦處理不當,極可能導致需動用個人財產償債的法律不利後果。繼承人除應慎重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外,若選擇繼承,更應依法申報清冊並依比例償債,以維護自身最大利益與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法後,正式將繼承制度從原本的「無限責任原則」改為「法定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原則上僅須就其繼承所取得的遺產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不再需要動用自身的財產來為亡者償債。
 
此一制度調整雖已全面生效,然繼承人若未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程序,仍可能面臨失去限定責任保護的法律風險。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如為一身專屬者則不繼承;其對於債務部分則以遺產價值為限負擔連帶責任。
 
繼承人應申報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若未完成,可聲請法院延長期限。若未提出,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但失去透過法院公告統一清償的便利程序,導致清償分配陷入不確定。
 
債權人可依第1156-1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法院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履行申報義務。法院將依第1157條展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三個月以上的期間內申報債權。在此期間內,依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不得任意償債,以避免資產分配不均。
 
待期限屆滿後,依第1159條規定,繼承人應就已申報或已知的債權,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否則將違反公平分配原則。而對於尚未到期之債務,則視為屆期應清償。上述規定形塑「程序性的限定繼承機制」,使繼承人在處理債務時得以於法院監督下公平、確實地完成分配。
 
未申報遺產清冊有何法律風險?
然而,若繼承人未遵期申報清冊、未依比例償還、私下償付特定債權人、隱匿遺產或虛偽記載,則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將喪失限定繼承之保護,須以自身財產為全部債務負責。尤其是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明文,如果繼承人未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債務清算,未經法院催告統一處理,各債權人日後若陸續主張債權,繼承人就得不斷計算應償比例並依次清償,難以掌握債務總額與清償進度。
 
甚至在遺產已全數清償前面債權人後,若又有新債權人出現且無法取得返還,繼承人仍須負剩餘債權部分的賠償責任。儘管現行法律明訂限定繼承制度,但若繼承人未依法完成遺產清冊與清償程序,仍可能面臨以自有財產償還亡者債務的風險。
 
因此,未申報遺產清冊的最大法律風險,在於失去法定限定責任制度的保護,使繼承人無法主張責任僅限於遺產價值之內,而須面對層出不窮的債權人請求,不僅程序繁瑣,且可能導致自己遭強制執行,需清償超出遺產價值的金額。若進一步發生隱匿、虛偽記載或私下分配等行為,則更會直接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淪為需全額負債之「無限責任」繼承人。
 
此外,依現行實務見解,若債權人於繼承開始後聲請對繼承人名下財產執行,繼承人仍可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主張自身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或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已強制執行之金額。但若因未依法申報清冊或違反清償程序,則失去上述抗辯依據。
 
結論
因此,面對親人過世留下之遺產或債務,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限內備妥遺產清冊並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與債權清償程序,以確保限定繼承權利與清償責任不逾越遺產價值。
 
整體而言,未申報遺產清冊雖不當然導致無限責任,但其潛藏的風險在於失去限定繼承的實質保障,使繼承人暴露於債權人逐筆主張的壓力之下,一旦處理不當,極可能導致需動用個人財產償債的法律不利後果。繼承人除應慎重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外,若選擇繼承,更應依法申報清冊並依比例償債,以維護自身最大利益與法律保障。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1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58條=民法第1159條=民法第1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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