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儀是否為遺產?應該歸給誰?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奠儀禮金並不構成遺產,亦非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不應列入遺產清冊中進行分割,其本質屬於喪葬期間親友對繼承人之無償贈與。繼承人間若對奠儀分配有意見,應以誠信協商為原則,不宜逕以繼承法律爭議方式主張。此一理解符合法律精神與民間禮俗,亦能有效避免因奠儀引發家族不和或訴訟爭端,讓喪親之痛得以圓滿處理。
律師回答:
奠儀禮金是否屬於遺產,一直是繼承糾紛中時常引發討論的議題。我國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進一步指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惟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清償責任,也僅以其因繼承所取得之遺產價值為限,並不連帶影響繼承人本人的其他財產。是故,判斷某項財產是否屬於遺產,關鍵在於其是否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之財產權利。
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上之權利,包括所有權、債權、物權等。而遺產之收益則是基於前述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如土地的收租)或法定孳息(如存款的利息)。如果某項財產並非基於前述財產權利而產生,且該財產於繼承發生時尚未存在,那麼就不應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若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基於其他事由取得財產,例如親友基於慰問、悼念、傳統禮俗所致贈之金錢或物品,也就是俗稱的「奠儀」,其性質即與遺產有所不同。
在我國民間風俗中,慎終追遠乃為普遍觀念,喪葬禮俗深植人心。當親友知悉某人往生,基於對亡者的敬悼或對遺族的慰問,多會贈送奠儀金錢或物品,以表心意。而這些奠儀之受贈對象,通常是負責主辦喪葬事宜的繼承人或近親家屬。這種贈與,並非源自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財產或其所生之收益,因此無從被列入遺產進行分割。正如實務上法院所指出,奠儀在性質上應視為繼承人接受之無償贈與,並不構成遺產。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親友之所以贈送奠儀,往往基於其與死者或其遺屬之間的親誼關係,也可能是因過去自己受贈過奠儀的回贈行為。因此,收受奠儀之人多為辦理喪事的繼承人,屬於私人的贈與關係,而非因繼承而取得的遺產性質。而在將來,這名繼承人如遇贈送奠儀者家中辦理喪葬,也會回贈奠儀,以示往來。由此可見,奠儀本質上屬於社會人情間之互動,並不具備法律上遺產的定義,不應被視為可分割的繼承財產。
按遺產者,係指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遺產之收益,則係基於前項財產上權利所得之天然或法定孳息。苟非前開權利或收益,而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所另行取得之財產上權利,自非屬遺產或遺產之收益。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民間葬禮習俗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每每有按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此項物品或金錢之餽贈,即民間俗稱之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而所為回贈,衡諸常情,接受奠儀之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75號判決)。
奠儀金錢通常不能納入遺產處理程序,也無從主張分割。實務中,若繼承人之一主張奠儀屬於遺產,需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該筆金錢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或由其遺產所生之收益,否則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此一主張。反之,負責喪事安排之繼承人如收取奠儀,應妥善保存並以誠信原則使用該筆款項,多數人會將之用於支付喪禮費用、法會、祭拜等事務,如有餘額亦屬其自行處理之範圍。當然,若各繼承人事前有共識,將奠儀納為共同使用之資源者,則屬於契約性質的約定處理,與遺產繼承無涉。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奠儀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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