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儀禮金是否為遺產?可以請求分割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奠儀禮金並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因此在法律上原則上並不構成遺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向法院請求分割。奠儀係屬親友對置辦喪禮者的無償贈與行為,其歸屬與遺產制度無涉,亦不受民法第1147條與第1148條所拘束。當事人如欲爭取奠儀歸屬,應另行主張共有或信託使用等法律關係,而非以繼承為由進行分割主張。如此,才能避免混淆遺產繼承與社會禮俗贈與之法律界線,維護各方權益,並避免家族成員間之不必要爭議。
律師回答:
奠儀禮金是否屬於遺產,能否作為遺產請求分割,這在繼承實務中經常引發爭議,尤其是在家屬間對喪葬費用分擔或財產分割產生認知落差的情況下,往往會因奠儀去向產生紛爭。然而依照我國法律與實務見解,奠儀通常並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自然也無從作為遺產而請求分割。
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第1148條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法條的設計可以看出,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所留下的財產權利與義務,而應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之財產者,方能列為遺產處理。至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他人出於禮節、情誼或慰問目的而交付給在世親屬的奠儀禮金,其性質即不同於遺產,亦非由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財產,因此不應納入遺產。
奠儀實質上是基於社會人情與來往禮尚往來所產生的贈與行為,無論其金額多寡,受贈對象並不必然是被繼承人,而多是針對置辦喪禮者的慰問,因此不構成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有的財產,自然不在遺產清冊範圍之內。
「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而所為回贈,衡諸常情,接受奠儀之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故奠儀不應列入遺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奠儀之本質並非屬於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而是針對辦理喪事家屬的無償贈與,與遺產的法律定義及範圍無涉。
「陳林英妹之喪葬費,依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繼承人為追思或敬悼被繼承人,無可避免相關喪葬費用之支出,奠儀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非可視之為遺產, 自無從以奠儀支付喪葬費。」(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 號判決)
實務上,奠儀之收受對象,通常是實際辦理喪事的人,無論該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也不影響其對奠儀金額的歸屬權。舉例來說,即便繼承人之中某一人並無參與喪禮籌辦,親友亦不太可能將奠儀交由該人收取;反之,若有非繼承人如外籍配偶、友人或其他人實際主持喪禮,禮金也可能交由其人處理並全數歸屬。這種贈與本質是針對實際付出與角色的慰問,而非對整體繼承人群體的財產給付。
當然,如果喪禮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籌辦,奠儀亦由大家統一收受處理,則該筆金額可能視為共有之性質,可協議用於喪葬費用、祭祀支出等共同目的,但此時亦非基於「遺產繼承」所生的分割權,而係基於「共有財產關係」之處理方式,須視事實狀況綜合認定。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奠儀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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