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含配偶)就我國國民遺產有繼承權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須依法於三年內聲明,繼承金額亦受限額規定,不動產部分須折價計算,僅具特殊身分者得繼承不動產。配偶若已具備長期居留或國民身分者,可突破一般限制,但仍需避開臺灣地區繼承人居住不動產之規定。實務上,若大陸繼承人對權利存有疑義,建議依法聲明繼承並備妥身份、遺囑、親屬關係等佐證資料,必要時循司法途徑釐清不動產性質,以保障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欲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須符合一定法律程序與限制。
 
首先,依該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否則即視為拋棄繼承權。也就是說,倘若大陸地區人民未於三年法定期間內完成書面聲明繼承手續,其繼承資格將自動喪失,不得再主張任何繼承權利。
 
其次,依第67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臺灣地區依法繼承遺產,其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若有遺囑遺贈財產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團體,亦不得超過同樣金額。
 
此外,若該遺產中包含不動產,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僅能「折算為價額」,亦即不得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僅能以現金等價方式取得其應得部分。更進一步地,若該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處所,則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可得金額時,該部分之價值不得列入遺產總額,形同予以完全排除。
 
上述規定表明,除非另有特例,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僅能繼承金錢性質之財產,並受金額上限之約束,不得直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然若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繼承權利則依其在臺居留或身分狀況區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為尚未經許可長期居留者,雖不受每人200萬元總額之限制,但仍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須將不動產部分折算為現金分得。
 
第二種情形為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許可者,則得不限金額地繼承遺產,且可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若該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則仍不得繼承。何謂「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如雙方對該認定有異議,應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或經法院裁判確定其屬性。於此情況下,若無前述認定,地政機關即不得辦理繼承登記。
 
第三種情形為大陸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者,其法律地位已與一般國民無異,不僅可自由繼承不動產,亦無需依前述三年內聲明繼承之限制,當然享有繼承資格與權利。
 
總結而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須依法於三年內聲明,繼承金額亦受限額規定,不動產部分須折價計算,僅具特殊身分者得繼承不動產。配偶若已具備長期居留或國民身分者,可突破一般限制,但仍需避開臺灣地區繼承人居住不動產之規定。實務上,若大陸繼承人對權利存有疑義,建議依法聲明繼承並備妥身份、遺囑、親屬關係等佐證資料,必要時循司法途徑釐清不動產性質,以保障合法權益。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涉外繼承-大陸人繼承

(相關法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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