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可以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喪葬給付或死亡給付是否為遺產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勞保或農保所提供的喪葬給付,皆不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不會進入遺產分割程序。勞保給付屬於具保險身分者的個人法定請求權,農保給付則是實支實付的補助形式,均不具備可繼承性。對於有親屬過世並具有農保或勞保身份的家庭,應儘速釐清各類社會保險的請求權人、申請期限與實際支出金額,妥善整理資料以完成申請,同時避免在遺產處理時產生誤解或爭議。特別提醒,如有多人具請領資格而未能協議者,應盡早依據保險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依程序由主管機關裁定,以免影響請領權益。透過正確認識保險給付與遺產間的區別,有助於家屬妥善處理被繼承人身後事務,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律師回答:

當父親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過世後,子女作為家屬常會想解自己是否可以申請相關補助,尤其最常聽到的是「喪葬津貼」,但很多人對這筆津貼是否屬於遺產、該怎麼申請、是否與自己的勞保身份有關,以及申請時間與對象的限制仍相當模糊。本文將以法律條文及實務申請規定為依據。
 
首先需釐清,這類補助是否屬於遺產。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第1148條則指出,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與義務並不包含在遺產內。也因此,像農保喪葬津貼或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都是基於家屬自身的身份(即「支出殯葬費用之人」或「具有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申領人」)而產生的請求權,並非屬於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因此不構成遺產,亦不列入遺產分割之範圍。
 
簡單來說,這些補助是對家屬而非被繼承人個人所設計的社會保險給付制度。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從這條文可以清楚理解,喪葬津貼的申領對象限於仍然在世且具有勞保身份的家屬,也就是具有參加勞工保險資格的繼承人。這筆給付是依法令規定所生的請求權,是基於勞工保險制度所保障的法定權益,並且直接給付予具勞保身分的家屬,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留存的財產,當然不屬於遺產,因此不適用民法繼承篇的相關規定。
 
實務上也多數認為,勞保的喪葬津貼具有社會保險給付的性質,並非可繼承的財產或遺產,因此在遺產分割或繼承程序中,自然不得作為遺產的一部分來主張分配或列入繼承分割範圍。此外,勞工保險條例也並未規定喪葬津貼的申領人必須實際支出殯葬費用,即使未曾實際墊付任何喪葬費用,只要具備勞保被保險人身份,即可依法申領喪葬津貼。這與農保制度不同,農保的喪葬津貼則明文規定限由支出殯葬費用之人申領。
 
若父親生前為農保身分,其過世後可以申請的第一項權益是農保的「喪葬津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喪葬津貼的金額是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的投保金額計算,現行為10,200元,乘以15個月,即可申領153,000元的補助金。這筆金額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提出申請即可,不限於繼承人。申請須於被保險人死亡日起兩年內提出,逾期不得補救。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也進一步規定,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原則,如有多人同時申請,需彼此協議一人為代表,若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放;若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協議不成,還需提供實際支付殯葬費用的證明文件,才可決定發給對象。
 
除農保給付外,如果申領人本身具有勞保被保險人身份,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申請家屬死亡給付,這是第二項可以留意的補助。其給付標準如下:若為配偶或父母過世者,可請領三個月;子女年滿12歲死亡者可請領2.5個月;未滿12歲死亡者則為1.5個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基準,這點與農保津貼依固定金額計算不同。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的申請期限原為兩年,惟於101年勞保條例第30條修法後延長為五年,因此若申請人在五年內提出皆不會喪失權利。若有多位申請人符合申領條件,原則上需共同具領,若未共同具領或協議不成,則與農保規定相同,由保險人平均發給或另依相關證明資料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農保喪葬津貼與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並不互斥,亦即如果父親生前為農保身份,而子女本身屬勞保身分,兩者可以分別依不同的法源規定各自申領,並不會衝突或導致其中一筆無法請領。
 
實務上,也有不少家屬同時領取兩項給付,提升殯葬負擔的實質補助效果。綜合以上可知,父親過世後若為農保身分,可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的人申請農保喪葬津貼153,000元;若子女是勞保被保險人,也可依自身資格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這兩筆補助皆為基於申請人本身之身分產生的公法上給付請求權,不構成遺產,自然無須列入遺產清冊或進行繼承分配。然而,需特別留意的是,兩者皆有明確的申請期間(農保為2年、勞保為5年),逾期將喪失請求權,因此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
 
同時若有多人申請,也需備妥殯葬費用之支出證明以協助勞保局審查與認定。透過以上的分析與說明,希望能協助釐清農保與勞保喪葬給付的差異與注意事項,確保在面對家人生離死別之際,能為已故親人妥善安排後事,也為家屬保障實質權益。
 
換言之,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是與被保險人本身的身份直接相關,而不是以實際支出為標準。
 
舉例而言,假設父親過世,遺留多位子女,其中僅有長子是勞保被保險人,其餘子女均無投保,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長子得以申請喪葬津貼,其餘子女即使是法定繼承人,但因不具勞保身份,仍不得請領或主張分配該筆津貼。這筆給付屬於長子基於其勞保身份所取得的社會保險利益,是其個人專屬之權利,不得作為遺產主張。
 
至於農保喪葬津貼的部分,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用之人申領喪葬津貼,金額為死亡當月投保金額乘以15個月,現行為10,200元,計算後即為153,000元。這筆補助的性質是明確補貼殯葬費的社會給付,因此必須由實際墊付殯葬費的家屬來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憑證。
 
對於農保喪葬津貼是否可以在遺產中再主張「代墊殯葬費」的部分,農保喪葬津貼既然是為補貼實際支出的喪葬費,若申請人已領取農保喪葬津貼,其已獲補助之部分,即不得再向遺產主張返還殯葬費用,否則將產生重複補助的情況。亦即,如果家屬代墊殯葬費15萬元,並且領取了15萬元農保喪葬津貼,那麼該家屬即不得再以「代墊費用」為由向遺產請求償還;惟若實際殯葬費用超過補助金額,則差額部分仍可由遺產優先扣除,保障實際支出者的權益。舉例說明,如果殯葬總費用為20萬元,家屬領取農保喪葬津貼15萬元,那麼只有未獲補助的5萬元可以主張由遺產扣除作為實際墊付款,而非全額20萬元。這樣的處理方式不但兼顧公平原則,也避免資源的重複濫用。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社會保險給付-農保給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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