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定繼承人,晚年怎麼辦?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身處無法定繼承人之情境,為妥善安排晚年照護與死後財產處分,應及早規劃,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既能於生前透過安養信託保障自身生活與健康照護,又可於身後透過遺囑或遺囑信託達成財產用途與繼承意願之實現,避免家族爭產、遺產遭國庫歸收或無效分配等情形,確保人生終章圓滿落幕,並讓一生辛勤累積的財產得以真正發揮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個人年老時若沒有法定繼承人,常面臨一項根本性問題:晚年的生活安排與身後財產的處置該如何妥善規劃。
 
民法第1138的規定,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若一個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已歿、也無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甚至連再婚或有配偶但對方亦已先行過世,這樣的人在法律上即為無法定繼承人者。
 
雖然部分人可能有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親,但他們並不在法定繼承順序內,除非透過法律方式,如遺囑或信託加以安排,否則無從自然繼承其遺產。而這樣的孤老現象,隨著社會高齡化、少子化日趨明顯,勢將成為常態性問題。
 
因此,面對「我有一筆財產,但沒有人自然會來照顧我或繼承我的財產」這個困境,建議及早採行兩項法律工具以應對:遺囑與信託,且此二種方式並非擇一,建議是合併為之,以因應生前及死後之目標。
 
第一種是遺囑制度。遺囑是處分身後財產最基本且直接的方式,遺囑人可依自身意願指定遺產應由誰承受,無論是個人、公益團體、宗教組織或姪子姪女皆可列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用來酬謝在身邊照顧遺囑人生活的人或遺愛予人間分可。
 
但須特別注意,遺囑必須生前依民法1189條之規定方式完成,常見形式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等,尤以經公證之遺囑最具法律效力與安全性。因此,無繼承人者應盡早完成遺囑的設立,並建議採公證方式,由公證人確認遺囑人神智清楚並留存正本於法院備查,以杜爭議,再來就是選擇遺囑執行人,沒有選定的話,未來必須由法院介入(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
 
第二種方式則是設立信託。
其一,即令遺囑依法完成形式要件,即使有明確意願,屆時遺產將還是有可能會進入無人承繼狀態,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處理,增加繼承程序的行政負擔與法律不確定性(民法第1177條)。
 
其二,相較於遺囑只能在死後處分財產,信託具有「生前照顧自己,死後照顧他人」的雙重功能。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係。
 
透過信託,可於生前將財產交付信託機構管理,例如銀行、信託業者或受監督之專業自然人(究竟要委託誰,涉及管理財產性質及費用),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由受託人依契約定期撥款支付生活費、醫療費、照護費等,使財產得以長期穩定供應晚年所需,避免年老體衰、失智或判斷能力降低時遭不當挪用或詐騙。此外,亦可透過契約安排於委託人過世後,信託財產轉供其他指定人,如友人、社福機構或特定公益用途,避免財產因無繼承人而轉由國庫收歸。
 
信託特有的法律設計讓其具備高度安全性與永續性。例如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本身,不屬於受託人遺產(信託法第10條)、破產財團(第11條),不得被強制執行(第12條),並具財產權分離性、非抵銷性(第13條)、非混同性(第14條)等保障,對於沒有繼承人者而言,可有效避免財產落入非預期對象之手或受侵害。更進一步者,信託契約可設定信託監察人(第52條),專責監督受託人執行契約是否確實依約撥付費用、管理財產,並可請求帳冊、報告,或代表受益人進行訴訟,對於高齡者來說,能提供更強保障。
 
此外,值得補充的是,若老年人擬以信託方式安排身後財產,且無人繼承,其信託架構可搭配遺囑信託,亦即在遺囑中設立信託條款,指定死後由信託機構接收其遺產並依信託目的管理使用,例如指定成立獎學金、設立公益基金或長期資助特定對象。與此同時,為免遺囑無效或信託未生效產生空窗期,亦可事先完成信託契約簽署與信託登記,確保信託財產於死亡時已脫離遺產範圍。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不論是遺囑或信託,都應有明確法律文件佐證與具體操作細節,且涉及稅務(如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與繼承限制(如特留分等)議題,故建議委由律師、信託顧問等專業人士量身訂做設計架構。尤其在無繼承人情況下,若對特定遺贈人無信任或擔心安排失當,更應依法律設計監督機制,避免財產遭貪瀆或轉為遺產管理人處分,徒增麻煩。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177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10條=信託法第11條=信託法第12條=信託法第13條=信託法第14條=信託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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