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配偶取得遺產?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希望在身後完全排除配偶參與遺產分配,應先釐清法律上配偶的權利,再採取有效法律手段加以規避,包含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進一步設立信託排除遺產範圍,並視情況提起繼承權喪失聲請。唯此類財產安排多涉及形式要件與稅負計算,亦有潛在法律風險與程序瑕疵,建議由專業律師或信託顧問協助規劃執行,始能保障自身意志實現無虞,並減少遺產糾紛與家族衝突發生,達到真正「財產留所愛,避所忌」之目標。

律師回答:

如何避免配偶取得遺產,乃是不少人在人生安排與財產規劃時的重要課題,尤其當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雙方感情決裂,甚至只是形式上的配偶仍依法享有遺產繼承權時,倘若當事人未及早規劃,配偶依法即可依民法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
 
配偶是當然承承人,且有剩餘財產分配
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同法第1144規定,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其他血親繼承人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例如有子女者與子女均分,若無子女則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再其次為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惟不論配偶於哪一順位參與繼承,皆仍享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權利,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配偶可就雙方婚後財產淨值之差額,請求一半金額作為差額分配,於實務上常見即先分配差額,剩餘再就遺產依法分配。因此,即便將全部財產立為遺產,若未妥善規劃,仍無法避免配偶依法主張繼承及差額分配,對於不願將財產留予配偶者而言,除非有事前持續規劃婚後財產(包括證明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毫無貢獻)或配偶婚後財產顯然多於自己,否則無法避免有此一問題。
 
如果真得跟配偶感情不好,想要避免配偶取得遺產,最基本也最具法律保障的方式即為預立有效遺囑。民法第1189規定,遺囑類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類,其中以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最常見。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及記明年月日;而公證遺囑則需在兩位證人與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確保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
 
立遺囑時若有意排除配偶之繼承權,應明確記載排除原因與遺產歸屬對象。然而須注意,遺囑雖可規劃遺產分配,卻不得違反民法第1187條關於「特留分」的強制性規定。即便配偶或子女被遺囑排除,仍得依法主張其法定特留分,配偶之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之一半,換言之,被繼承人雖可在遺囑中減少其份額,卻無法完全剝奪其最低保障權益。
 
是以,若欲完全排除配偶取得遺產或其金錢利益,僅憑遺囑尚嫌不足,此時可進一步搭配「信託」制度實現個人意志。信託制度係依信託法第1條與第2條設立,委託人可於生前以契約方式,或於死亡時以遺囑方式,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並指定受益人與財產管理方式。最大優勢在於,信託財產自成立時起即自委託人財產中脫離,不進入其遺產範圍,信託財產之處理依信託契約為準,與遺產繼承無涉,亦無特留分問題,故為現行最有效避免配偶依法繼承財產之工具。
 
舉例而言,可將名下房產、不動產或現金設信託,由信任之第三人擔任受託人,指定受益人為子女、手足或其他指定人,受託人按契約定期給付生活費、學費等,並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如成年、畢業、結婚)再交付信託財產,不僅保障遺產用途,更可完全迴避配偶主張權利。
 
另外實務上也有當事人採「贈與信託」方式將財產提前規劃,以逐年轉移財產至受託人名下,若於生前完成信託設立與財產移轉,當事人死亡時該財產即不屬遺產,自無配偶請求繼承或特留分問題,且有助分散遺產總額,降低課稅風險。不過若信託財產過於集中、契約條件不周,反可能因受託人管理不當或法律爭議引發新糾紛,因此建議委由專業律師或信託業者設計契約,並於契約中設置信託監察人以利監督,強化資產保障力。
 
至於如欲徹底排除配偶繼承可能,若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申請法院宣告「繼承權喪失」,如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配偶對被繼承人有殺害、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者,可聲請法院宣告其繼承權喪失,使其依法喪失一切繼承與特留分權利。然而此舉須具備嚴格要件與證據,不易為一般人所行,因此仍應以遺囑與信託雙軌方式為首選。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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