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信託制度完成自己對於財產處置?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是一項兼具靈活與穩定之財產規劃工具,得以兼顧家族安養、資產保全、世代傳承與法律效率,適合應對高齡化社會下的各類財產規劃需求。唯其制度設計複雜,涉及法律、稅務與財產管理實務,宜尋求專業律師、信託業者協助規劃設計,量身打造信託契約,以免因誤用制度或疏漏條款導致法律糾紛、目的落空,方可真正落實生前照顧、死後無憂的完整財產保護藍圖。

律師回答:

信託制度是一項靈活且具高度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工具,透過法律規範,委託人可於生前安排自身財產如何在有生之年被妥善運用與管理,並在死亡之後得以依其本意照顧所關懷的家人與特定受益人,避免遺產分配糾紛與資產浪費風險。
 
信託成立
信託法第1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而依信託法第2條,信託成立必須以契約或遺囑為之,此即區分為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兩種主要類型。進一步來看,契約信託是在委託人尚在世時,即以契約方式指定受託人與受益人,並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持有及管理,適用於生前資產分配、安養安排、未成年子女教育基金設立、企業傳承或不動產管理等情境。
 
信託法第3條規定,若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除非事前有明確保留,否則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除非經受益人同意,顯示信託設計一經成立即具高度穩定性與強制性。
 
舉例而言,一名中年人擔心自己過世後兩名成年子女將其龐大財產揮霍殆盡,且尚有高齡父母需照顧,便可設立信託契約,將三千萬元資產信託予信託公司,約定每年發放100萬元作為父親生活費,為期三十年,另餘額六百萬元則作為兩名子女的繼承財產。如此設計可達到保護長輩、節制子女、分段傳承三者並重的目的。
 
信託制度作為現代財產管理與保障機制之一,不僅可依契約靈活設計財產配置與分配條件,更能有效保障受益人權益、穩定財產流向,並協助特殊境遇下之個人如心智障礙者獲得長期照顧。然而信託之設立與效力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否則不僅信託無法對抗第三人,甚至有被撤銷或認定無效之風險。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00號民事判決,信託契約不僅須有信託合意,尚須實際將不動產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並於登記原因欄明確註記為「信託」,始得對抗第三人。若以「買賣」或「贈與」名義辦理登記,將失去信託效力並導致法律爭議,尤其當信託財產可能成為遺產分配、債權執行或贈與課稅的爭點時,其正確設立程序尤為重要。依信託法第4條,若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不動產,未辦理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若為證券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權利證書上載明信託字樣,股票或公司債券則須通知發行公司,否則亦不得對抗公司本身。
 
信託運作
信託法第8條規定信託原則上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顯示其高度穩定性與持續性。
 
在信託的法律運作上,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例如出租、收租、投資、分配或支付特定用途,不需每次徵詢委託人或受益人意見,只要依信託本旨即可。特別是在老人日益高齡、失智風險升高之背景下,若在心智健全時預先設立信託,即使未來失智亦無礙信託運作,避免被騙或被子女擅自處分資產,也免除因監護或輔助宣告產生法律爭議。
 
 
不動產信託在此方面亦具相當優勢,如將房屋信託予專業受託人,委託人可保留居住權,或要求將租金作為安養費,而不動產信託財產於委託人死亡時屬於信託財產而非遺產,故不會被繼承人視為應繼分或特留分主張,更不受遺產清冊限制,且可免除遺囑認證與法院程序。
 
至於信託實務操作,首先須選定值得信賴之受託人,可為自然人亦可為法人,再由委託人明確指定受益人,並簽訂書面信託契約,詳細約定信託目的、財產範圍、管理方式、利益分配、信託期間及信託終止條件等,然後將財產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內容具有彈性,可設計如達成年、完成學業、結婚、就業等特定條件後才可受領信託利益,亦可約定逐年分配、設限金額或以實支實付方式補助,避免一次領取造成揮霍。
 
若設有監察人,亦可強化對受託人之監督,確保信託目的落實(信託法第52條以下)。在處理海外財產時,信託更為重要。國人常於海外持有資產,若僅以遺囑處理,將受限當地法律,須歷經遺產認證(Probate),不僅曠日廢時,費用高昂,亦可能影響受益人實際受領時間。若於生前即以信託移轉財產予受託人,得以跨越境內外法律障礙,直接由受託人依契約執行,受益人可免經法院遺產分配程序。
 
信託制度更可避免繼承糾紛,試想若某房產有四名子女繼承,將形成共有,日後如有一人需出售即需他人同意,產權運用受限,極易生爭執,若以信託方式規劃,由受託人統一管理並依約分配利益,即可免除紛擾。
 
信託容許性問題
至於,信託界線就是不能違法或詐害債權,即信託法第5條進一步列舉信託無效情形,包括目的違法、違反公序良俗、以訴訟為目的或以非法承受人為受益人,委託人若透過信託進行詐害債權行為,債權人亦可依第6條至第7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並於知悉起1年內提出,最遲不得逾10年。
 
信託之成立除須具備當事人合意,尚須實際移轉財產並完成信託登記,且應明確規劃信託目的與管理方式,若信託目的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將被視為無效;若信託侵害債權人權益,亦有撤銷風險。此外,信託形式之不同亦將影響其稅負、法律效果與未來效力,應在設計初期就詳加評估。實務中,家長若希望妥善照顧心智障礙子女,最穩妥方式即為成立明確之信託架構,配合信託監察人制度,兼顧資產安全與受益人照顧需求。鑒於信託制度所涉規範繁多,操作過程亦須與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及法院多方協調,一般人宜在信託規劃過程中諮詢專業律師或信託業者,確保信託之效力與合法性,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與損失。透過正確法律制度之運用,不僅可達成資產管理與照顧目的,更是實踐家庭責任與穩定傳承的制度化保障方式。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3條=信託法第4條=信託法第5條=信託法第6條=信託法第7條=信託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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