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憂遺產遭人霸佔,如何保障子女權益?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僅立遺囑安排遺產分配,一方面難以保障遺產專用於未成年子女,一方面亦無法隔離原配偶對子女的法定監護角色而產生的管理權限與法律影響,終將引發諸多風險與不確定因素。信託制度透過法律明定之獨立財產體系與嚴謹管理規範,結合可信賴之受託人與監察人設計,配合專業律師制訂具體信託條款,是當前保護單親子女遺產安全與生活保障的最佳手段,也讓母親在生前便能安排一套安心、具體、有效的財產傳承方案。唯信託設計需符合法律要件並有實務經驗支撐,建議民眾務必諮詢律師與信託業者專業意見,確保架構完整、文件具效,達成真正保護子女、守護家庭的法律與情感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單親母親因離婚後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卻對前配偶缺乏信任時,往往會對自己往生後遺產如何妥善照顧子女感到憂心,尤其若子女尚未成年,原配偶將依法回復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也就是成為其法定監護人,即使母親立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子女,子女的監護人亦即是其前夫,將可代管這些遺產財產。
當然這種情境可能有很多變形,擔心感情不好,且現在分居老公可能在自己死後,回家管理自己的財產,而年老母親擔心留下財產給不懂事的女兒,可能被女婿拐走所有財產(當然也是可以是兒子被媳婦拐走財產)。
在凡此種種情境下,若無妥善安排,不但恐發生遺產被濫用的風險,也無法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或傻孩子的生活權益。因此,除單純立下遺囑,最佳且實務上可行的安排是設立「信託」,並結合信賴的親人,如姐妹、母親或專業信託機構擔任受託人,將財產獨立於繼承與監護體系之外,依照契約明確規範的條件,保障未成年子女實際獲得照顧。
信託法第2條,信託可透過契約或遺囑成立。當單親母親將購置的不動產或金錢財產於生前或透過遺囑交付信託,由其信任的家人擔任受託人,並於契約中明定:該財產僅供受益人(子女)日常生活費、教育費或醫療費用途,不得處分、典當或轉讓予他人使用,並得於子女年滿某歲數後,再分次或一次移轉其所有權,藉此即使母親往生後,其前夫雖回復親權,也無法接觸信託財產,從而有效切割風險,保障子女未來之實際利益。
而信託具備法律上資產獨立性與長期管理功能,信託法第9條至第12條規定,信託財產自移轉起即不屬於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也不隨委託人死亡而成為遺產,受託人破產亦不影響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對外亦不得被強制執行,確保財產運用依契約執行。
更進一步,母親可透過設置信託監察人,例如姊妹或其他值得信賴的親屬,負責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照信託本旨撥款、管理、報告,對抗任何潛在偏離約定之行為。信託法第52條也賦予法院得因保護受益人之必要選任信託監察人,必要時亦可介入解任不適任受託人,強化制度安全網。
此外,民法第1187條規定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因此即使單親母親欲以遺囑排除配偶或其他繼承人,其效力亦將受到限制。但信託財產並不進入遺產範圍,若生前完成信託並將資產移轉予受託人,即可有效避開遺產繼承體系,達到防堵特留分主張之功能。這是信託制度與遺囑制度最根本之差異,也使信託成為更具彈性且具保障性的財產安排工具。
實務上,契約信託可進一步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前者為委託人自身擔任受益人,用以保障自己老年生活;後者則由指定第三人擔任受益人,多用於兒童、身障者或長期照顧安排。
依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信託關係即便委託人死亡、失智或受監護宣告亦不消滅,信託法第8條規定明定其獨立與永續性,是因應高齡社會與家庭變動之最佳法律工具。
而單親母親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多採「他益信託」模式,其間可於契約中具體規範撥款條件,例如:每月撥款新台幣三萬元供應生活費,並由信託監察人審閱支出報告,且受益人於年滿25歲、具備理財課程結業證書時才得接收全部信託財產,如此不僅有助培養子女責任感,也能避免揮霍問題。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3條=民法第1187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3條=信託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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