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如何不讓子女繼承遺產?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規劃中的幾種常見方法,包括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等,遺囑能夠根據個人的意願安排財產的分配,避免未來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發生爭端。能夠將特定不動產或財產分配給特定繼承人,減少遺產共有可能帶來的管理困難。即使有遺囑分配,也不能完全剝奪子女的最低繼承份額。遺囑可以排除某些子女的繼承權,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子女有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這需要在遺囑中明確寫出,在生前可以完全控制財產的分配,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不屬於遺產:已經完成的生前贈與不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生前贈與的注意事項:受贈額的處理:對於生前贈與的財產,若是因「結婚」、「分居」、「獨立營業」等原因進行的,可能需要考慮贈與額是否需扣除。保險受益人指定,通過保險指定受益人,可以避開保險金被視為遺產的情況。受益人直接獲得保險金,無需經過遺產分配程序。在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贈與房地產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時面臨高額所得稅。利用通過年限內的贈與免稅額來逐步贈與,並記錄好贈與資金流,以備日後稅務查核。

律師回答:

在進行遺產規劃時,不僅需要考慮如何根據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還需要了解不同方法的法律效力和潛在風險。
 
民法的繼承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舉例來說,父親過世,子女、配偶就是繼承父親一切遺產和債務,如果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就一定要好好把握了,但有遺產也不盡然是好事,也會發生子女爭產反目的憾事,甚至子女希望自己早死而不盡孝道,如果遇到不孝子女,不想讓子繼承遺產,要如何做呢?
 
透過合法的方式如遺囑、合理的生前贈與安排和保險受益人指定,能夠更有效地管理財產,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此外,對於涉及稅務的規劃也需謹慎處理,以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稅務問題。若有疑問,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將是最有效的方式。
 
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而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此種失權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例如父母年長以後子女不僅不奉養,還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如果父母表示「死後也不讓你繼承遺產」,該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但這種虐待、侮辱的事由,只有虐待「被繼承人」的時候才會有用,如果是「繼承人」之間的虐待、侮辱,依法並不會喪失繼承權,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
 
遺囑與繼承權
 
遺囑是規劃遺產分配的重要工具。透過遺囑,您可以明確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繼承人之間因為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爭議,並確保遺產按照意願進行分配。然而,遺囑的有效性依賴於其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必須遵循《民法》中的遺囑要件,否則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遺囑無效,則遺產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而不是依據您的意願。
 
第一種方式是利用遺囑處理不動產,但要留意繼承人間因可主張特留分而常發生糾紛。所謂的特留分是指,將應繼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給各法定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各繼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該特定比例的財產數額。
 
遺囑的好處在於,長輩可考慮將不動產產權集中移轉給某特定晚輩,避免遺產共有,難以處理。若是以遺囑為之,當遺產很多時,固然可以將各個財產分別歸屬給各子女,以發揮經濟效率並求其公平。例如特定不動產分給某子女,其餘財產分給其他晚輩,均為個人單獨所有。
 
但若長輩遺產只剩下少數特定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用遺囑指定特定財產予特定繼承人繼承,或以遺贈的方式處理,則可能會衍生繼承人間特留分的糾紛;也就是沒有分到或分不夠遺產特留分的法定繼承人會主張其特留分(如民法第1223條第1款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易起爭訟。
 
除了生前贈與或他生前規劃,也可以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如何分配。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雖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想依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唯有書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遺囑,那遺產就是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去分配了。所以如果想讓某些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想讓有些繼承人能拿多一點,就必須寫遺囑了,而找律師寫遺囑通常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因為遺囑具要式性,如果未依民法規定的程序來,就形同無效。
 
您可以透過遺囑決定遺產的分配,也可以把遺產遺贈給其他人,例如看護、好友或捐給慈善單位,遺囑中指定一個遺囑執行人,則可更確保過世後遺囑內容能確實得被執行。
 
特留分與繼承糾紛
遺囑分配財產時,需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根據《民法》的規定,特留分是指法定繼承人依法應得的最低比例財產,即使您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他人,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遺囑中的分配超出法定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這些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這可能導致遺產分配上的爭議。
 
不過需注意民法特留份的規定,原則上,雖然可以透過遺囑就遺產做分配,但仍不能剝奪某繼承人全部的繼承權,但如子女的特留份是應繼份的一半。但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有虐待或重大侮辱的行為,父母即可表示讓子女喪失繼承權,如果確實有此種情形,可直接寫在遺囑裡,以排除留特份規定的適用。
 
生前贈與
如果在生前把財產出脫,贈與某給個自己想要給的繼承人,或是捐給慈善團體,或捐給實際陪伴自己的看護或好友,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子女對此也無權介入,因為人還沒離世,自己的財產就是自己決定,子女、配偶是不能干涉的,在生前已處分掉的財產,當然就不屬於遺產了。
 
至於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生前贈與給子女,這個子女在繼承時不是應該扣除受贈額嗎?其實不會,只要贈與的原因不是「結婚」、「分居」、「獨立營業」這三種理由,就不會被列入歸扣的範圍,所以不附任何理由贈與給想給的人就好。
 
生前贈與是一種有效的財產分配方式,可以避免日後繼承時的糾紛。然而,生前贈與並非不可撤銷。民法第416條的規定,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行為,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例如,如果子女在取得父母的財產後對父母不孝或不照顧,父母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
 
另一方式則是附負擔之贈與,指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為附款之贈與,為特種贈與之一種。由於負擔並非對價,故附負擔之贈與仍屬單務契約,除有特別規定外,當然適用一般贈與之規定,因此贈與人應先履行贈與,始得向受贈人請求履行負擔(民法第412條)。基於贈與之本質,受贈人僅須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履行其負擔(民法第413條)。惟如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則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又受贈人對於受贈物,究非純為無償取得,其仍須履行負擔,故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使贈與人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414條)。
 
在台灣,「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父母將房地產贈與子女,子女日後出售時可能面臨高額的房地交易所得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建議父母可以逐年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將資金贈與子女,讓子女以這些資金購買房地產。這樣可以減少未來出售時的稅務負擔。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父母以將房地贈與子女,雖省去逐年244萬分批贈與之麻煩,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需面臨取得成本(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遠低於「出售成交價額」(贈與時市價),而有被課徵高額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故若父母有意贈與子女,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內,贈與資金給子女,父母雙方贈與一子女可達488萬元,之後,再由子女以受贈累積的資金,與父母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地,如此能避免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需注意者,父母贈與子女資金,務必留存金流資料,以便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子女購買房地的款項,是父母歷年受贈取得,且確實為子女所有,避免子女與父母之間買賣房地遭到稽徵機關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
 
保險受益人指定與遺產規劃
 
除了遺囑和生前贈與,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也是一種有效的遺產規劃方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額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將直接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而不列入遺產。因此,保險金不受特留分的限制,能夠確保受益人獲得這筆資金。
 
如果擔心生前把財產都處分掉,生活會出現問題或不保險的話,也可以一部分處分、一部分利用遺產方式處理,也可以買人身保險。
 
如果身上有些現金或存款,也不想生前贈與給別人,又擔心寫遺囑會遇到特留分,則可以考慮躉繳保費買人身保險,最好是有年金的,把錢送進保險公司,生前每月可獲得保險公司之年金,可作為生活費用,而身故的理賠金呢?則指定繼承人以外的受益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險給付就不是遺產,歸受益人所有。
 
保險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對象,原為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是受到損失而有填補其所受損害的人。但在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死亡,若仍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則產生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故同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第1項)。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第2項)。」使保險金不必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不歸屬於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之受益權,係源自於「要保人與保險人所締結保險契約之指定」,其受益人之地位在締約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綜上,總比留給不孝子女好,這是很單純的想法,然而在進行遺產規劃時,不僅需要考慮如何根據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還需要了解不同方法的法律效力和潛在風險。透過合法的方式,如遺囑、合理的生前贈與安排和保險受益人指定,能夠更有效地管理財產,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此外,對於涉及稅務的規劃也需謹慎處理,以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稅務問題。若有疑問,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將是最有效的方式。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遺囑-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5條=保險法第110條=保險法第112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3條=民法第41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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